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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民间借贷案引司法公正质疑: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关键事实存重大疑点

2025年12月,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村民路坤财实名举报两级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并控告原弋阳县公安局副书记兼交警大

2025年12月,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村民路坤财实名举报两级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并控告原弋阳县公安局副书记兼交警大队大队长路高生涉嫌受贿、诈骗等多项职务犯罪。此案因涉及基层公职人员权力滥用、司法程序失范及巨额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核心争议:364万元借款性质被误判

据路坤财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及刑事控告书显示,其与路高生之间的364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经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4〕赣1126民初1792号)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5〕赣11民终1005号)后,两级法院均认定其中164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据此否定该部分本金及利息。

然而,路坤财强调,该164万元实为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弋阳农商行申请的合法贷款,分别于2016年2月4日(100万元)和2016年7月20日(64万元)发放,均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s200901119、s201500587),并非信用贷款。法院将抵押贷款错误定性为“套取信贷资金”,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更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信用贷款转为抵押贷款”的说法完全不成立。银行放款时即已设定抵押担保,贷款性质自始为抵押贷款,不存在后期“转化”情形。

二、法律适用错误:新规溯及既往,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两级法院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路坤财“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无效。但该条款在2020年修正后已被删除,现行有效规定为法释〔2020〕17号。

更重要的是,涉案贷款发生于2016年,借贷行为完成于2019年前,而法院却依据2019年之后修订并强化监管导向的司法解释作出否定性评价,明显违背“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治基本原则,构成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三、时间逻辑混乱:贷款早已结清,出借资金为自有财产

路坤财指出,其已于2018年前后全额结清上述两笔银行贷款,此后出借给路高生的资金,系其经营山茶油生意所得的自有资金,与此前贷款无任何资金混同或依赖关系。

法院将早已结清的贷款与后续民间借贷强行关联,既无视资金流向证据(如受托支付凭证、购销合同等),也混淆了不同法律行为的时间节点,错误地将合法经营所得视为“违法转贷资金”,显失公正。

四、关键物证矛盾:2023年才取得使用权,法院却认定2017年已抵债

本案另一焦点是所谓“以房抵债100万元”。法院采纳路高生单方陈述,认定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达成抵债协议,将一处位于国诚中学旁的店面折抵债务。

但事实上,该店面系无产权的违章建筑,路坤财直至2023年7月24日才从余志华处获得一份《房屋使用权证明》,且从未办理任何产权转移或债权确认手续。2017年时,该房屋尚未建成或未归属路高生控制,根本不可能用于抵债。

更令人质疑的是,法院在无任何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或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告当庭口述即采信“2017年抵债”事实,而对唯一书面证据(2023年使用权证明)视而不见,时间线严重错乱,事实认定缺乏基本证据支撑。

五、程序违规与司法中立性遭质疑

举报材料还揭露,一审法官游慧未依法回避——被告路高生系公安系统资深干部,其表弟汪碧波任弋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与主审法官存在明显利益关联。此外,路坤财称游慧曾透露:“张律师(路高生的代理律师)怎么说,我就怎么判”,暗示审判受被告代理人操控。

二审法官姜一珉则被指公然宣称:“我就是要这么判,我是法官想怎么判怎么判。”此言论严重背离司法中立原则,涉嫌滥用审判权。

六、路高生涉多项职务犯罪,民事判决成刑事立案关键证据

除司法不公外,路坤财另提交刑事控告书,指控路高生在职期间收受余志华所赠店面(后用于抵债),涉嫌受贿罪;隐瞒房产系违章建筑无法过户的事实,骗取其接受“抵债”,涉嫌诈骗罪。此外,还涉及违规经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集体资金等多项违纪违法线索。

目前,相关民事判决已生效,为刑事案件立案提供了重要书证。当地群众呼吁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依法彻查,还原事实真相,捍卫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