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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与第三任丈夫离婚,对方分走1000多万元的财产。一个月后,女子卵

广东深圳,一女子与第三任丈夫离婚,对方分走1000多万元的财产。一个月后,女子卵巢癌去世。在离世前,她立下遗嘱,将3000万元的财产由其两位女儿继承,其母亲未分得遗产,弟弟分150万元的房产一套。匪夷所思的是,她还立下遗嘱,将公司大额股权遗赠给公司一男性朋友,并将女儿指定对方为监护人。前夫不干了,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妻子朋友告上法庭,并提出多项诉求。意外的是,法院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求。 2016年蒋女士与张先生在国外相识。 2017年,47岁的蒋女士与42岁张先生在深圳登记结婚,有两个法定女儿。 张先生也是蒋女士的第三任丈夫,彼时的他未曾有过婚史,任深圳一所211大学特聘的副教授。 这份婚姻未能长久,2023年3月6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彼时距离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仅剩不到1个月。 离婚协议中,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财产分割上,蒋女士将深圳3套、惠州1套房产归予张先生,还支付230万元补偿款,按当时估值,张先生分得财产超1000万元。 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顺利获赠3套深圳房产和15万元现金,从财产分割来看,蒋女士并未亏待前夫。 而蒋女士在离婚前已对身后事做好规划,也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 2023年1月30日,离离婚还有一个多月,蒋女士订立公证遗嘱,将名下三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权益无偿遗赠给合作15年的友人王先生,王先生同时也是蒋女士公司的负责人。 遗嘱中,蒋女士嘱托希望王先生在其去世后,尽力照顾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 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立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 离世前几天,她再立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及三千万元遗产的管理人。 蒋女士为女儿留下价值三千万元的深圳房产和存款,房产需等女儿22周岁方可继承,此外她在国内外还有760多万元存款,只是去世后海外账户被盗,卢女士已报案,张先生虽指控卢女士有责,但无证据支撑,法院未予认可。 蒋女士的遗嘱中,母亲未分得遗产,弟弟获一套价值150万元的重庆房产。 蒋女士离世后,张先生才知晓财产分配和监护权安排,对此难以接受,尤其无法认同女儿监护权归王先生,自己才是法定监护人。 蒋女士去世几天后,女儿实际由张先生抚养,他随即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为推翻遗嘱,张先生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蒋女士曾患精神疾病,订立遗嘱时可能神志不清,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遗产分配极不合理,母亲分文未得、弟弟所得甚少,却将贵重股权遗赠异性友人,不符合常理。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卢女士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多项诉求。 要求被告移交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权,或支付380万元股权收益款;每月支付抚养费102500元至女儿22岁,每月支付3.8万元按揭款至付清,每月支付2.2万元监护风险成本至女儿18岁。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蒋女士对王先生的股权遗赠为附义务遗赠,认为“希望照顾女儿”并非单纯情感期许,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是接受遗赠的前提,还提出无义务的巨额遗赠缺乏正当理由,若蒋女士与王先生为情侣关系,该行为还违反公序良俗。 对此,王先生、卢女士予以反驳,称公证遗嘱明确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女儿”只是情感寄托,并非法定义务;遗赠、指定监护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多份遗嘱相互独立,并非遗赠扶养协议;蒋女士处分个人财产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且为女儿留足遗产,遗嘱合法有效,同时指出张先生多次起诉败诉仍反复主张,属于滥用诉权。 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父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承担。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认定附义务遗赠需有明确的义务设定….. 蒋女士遗嘱中的“希望”仅为情感表达,并非法定条件,且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未提及股权遗赠,两份遗嘱相互独立,并非附义务遗赠。 法院同时确认,蒋女士相关公司股权已完成过户,其中一家设备公司已注销;驳回张先生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主张,重申遗嘱真实有效。 但法院也明确张先生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支持其惠州房产过户的诉求,判令相关方支付其部分款项,兼顾了遗嘱自由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权益。 2026年1月30日,张先生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继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