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起案件里,为了从某个单位调取一份关键文件,陈律师和法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沟通。核心问题就是:这份证据,到底该谁去取? 这引出了一个根本性的议题: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什么时候,法院必须站出来,依职权主动调查? 法律给出了明确的例外。有五种情形,法院不是“可以”,而是“必须”主动调查。这并非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法定的职责。 我举最常见、也最需要警惕的一种:当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时。比如说,有人为了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打假官司。真正的债权人往往被蒙在鼓里,更没办法拿到他们串通的证据。这个时候,把举证责任推给不知情的案外人,公平吗?法律说不。此时,法院就必须主动介入,去调查资金流向、沟通记录,揭开事实。 此外,像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确认亲子关系等身份问题,法律也都明文规定,必须由法院依职权查清。 所以,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在诉讼早期,精准地识别案件是否落入这些法定情形。我们的价值,不仅在于帮当事人举证,更在于确保举证责任被正确地分配,推动法院在必须出手时,依法行使职权,守住程序公正的第一道关口。 查明事实,是公正裁判的基础。在每一起案件中厘清调查取证的边界,正是对法律和正义最基础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