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公布第一批禁用词,是出于什么考量?新华社有这个权力吗?什么人什么平台必须遵守? 新华社公布的第一批禁用词清单,涵盖时政社会、法律法规、民族宗教等五大类百余条规范,不仅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更催生了三个核心疑问:这一规范出台的深层考量是什么?新华社是否拥有制定禁用词的合法权力?哪些人群与平台必须遵守这一要求?厘清这些问题,方能理解禁用词背后的价值导向与实践意义。 禁用词的出台,本质是对语言传播乱象的精准纠偏,蕴含多重现实考量。其一,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是核心初衷。清单明确禁止“中港”“中澳”等将港澳与中国并列的表述,规范“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对应概念,从语言层面杜绝分裂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底线 。其二,守护语言纯洁与文明底线是重要目标。针对网络传播中泛滥的“装逼”“撕逼”等38个不文明用语,以及“TMD”等缩略脏话,禁用要求直指语言污染问题,呼应了1951年《人民日报》“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奋斗”的倡导。其三,保障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是关键落点。禁用“残废人”“弱智”等歧视性表述,要求灾祸报道中不刻意突出特定身份,体现了生命平等理念;规范司法报道中“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的用法,则彰显了法治精神 。其四,遏制虚假宣传与舆论误导是现实需求。禁止“最佳”“根治”等绝对化词汇在广告和新闻中的使用,有效打击了夸大其词的营销乱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 新华社公布禁用词的权力,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基于法定职责与行业共识的正当行使。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承担着规范新闻传播语言、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的法定职责,其发布的禁用词清单,本质是对新闻工作者职业准则的细化与明确,而非创设新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一举措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中“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要求,是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具体实践。同时,禁用词清单并非强制性法律条文,而是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专业规范,其权力来源更源于新闻传播领域的行业共识——作为国内新闻传播的标杆,新华社的规范对整个行业具有天然的示范与引导效力,多年来已成为媒体机构、政务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种权力并非行政强制力,而是基于专业权威与社会责任感的行业引领,既符合国际通行的新闻规范惯例,也契合我国维护信息传播秩序的现实需求。 禁用词的遵守范围覆盖信息传播全链条,特定人群与平台必须严格恪守。新闻从业者与媒体机构是核心遵守者,无论是党媒、都市报还是新闻网站,都需将禁用词内化为职业自觉,从时政报道中慎用“亲自”,到文艺报道中不用“影帝”“天王”,再到司法报道中的规范表述,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政务人员与公共机构是示范群体,政府部门的公文发布、公职人员的公开讲话,必须杜绝“村长”“中共XX省省委书记”等不规范称谓,通过官方话语的规范化传递正确价值导向 。商业主体与营销平台是重要践行者,广告宣传、直播带货等场景中,需严格规避“疗效最佳”“最先进”等绝对化表述,电商平台更应履行审核责任,杜绝不文明用语出现在商业传播中 。网络创作者与社交平台是关键环节,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的博主、UP主,需避免使用禁用的网络脏话与不规范词汇,平台则应通过算法筛查、人工审核等方式,拦截违规内容,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禁用词并非对个人表达的全面限制,私人社交场景中的非公共传播不在约束之列,其核心约束对象是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行为。 新华社第一批禁用词的公布,是语言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既有着维护主权、守护文明、彰显公平的深层考量,也拥有基于法定职责与行业共识的正当依据,更明确了覆盖专业媒体、政务机构、商业平台与网络创作者的遵守主体。这一规范不是对语言活力的压制,而是对传播秩序的守护,唯有全社会共同践行,才能让语言传播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让每一个词汇都承载起应有的价值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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