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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北京,男子趁女下属不注意亲了她一口,谁知女下属将这件事闹得人尽皆

色字头上一把刀!北京,男子趁女下属不注意亲了她一口,谁知女下属将这件事闹得人尽皆知,还报了警。男子因为性骚扰被拘留了5天,5天后男子刚出来就接到通知,他被开除了。男子认为他只是治安违法,公司开除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被拒绝后,男子又是申请仲裁又是起诉,最后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据北京二中院公布,朱某在公司属于中层领导,朱某手下有个女员工王某,王某五官精致,身材前凸后翘,朱某垂涎不已。 2025年2月19日,朱某和王某单独在一起工作,朱某见王某认真的模样,心里不由蠢蠢欲动。 趁王某低头工作时,朱某走到她旁边,突然吧唧一口在她脸上亲了一下。 王某顿时愣住了,随即羞愤恼怒起来,她大声质问:你干嘛? 朱某见王某反应这么大,顿时有点怂了,可他却不愿意道歉,反而说王某一个小玩笑都开不起。 王某大怒,立即嚷嚷着跑去找了更高级别的领导,称遭到了朱某职场性骚扰,将这件事闹得人尽皆知。 这还没完,王某又打了报警电话,民警直接将朱某带走了,对他处以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因为事情闹得比较大,公司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最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朱某开除了。 王某得知自己丢了工作,顿时不干了,他认为,他只是被行政处罚,又不是刑事处罚,公司没有权利直接开除他。 于是,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他们支付自己赔偿金。 被拒后,朱某申请了劳动制裁,但依然没有得到支持。朱某没有气馁,又起诉了公司。 庭审时,朱某称,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开除,可从他入职,就没有经过规章制度培训,他根本不知道公司制度是什么。 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开除他,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公司拿出了一份确认书,上面明确写明,劳动者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上面有朱某的签字确认。 那么,朱某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刑事违法后公司才有权开除,他只是行政违法,开除他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是否准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多种情形,其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并非唯一情形。 该条还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表明,公司在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等行为时,即便未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也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公司开除朱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朱某作为中层领导,在工作场合对女下属王某实施性骚扰行为。 朱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职场道德规范,给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并且,此事因王某的维权而闹得人尽皆知,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恶劣影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提供了朱某入职时签字确认的确认书,这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 鉴于朱某已经在确认书上签字,从法律角度可以认为其已经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朱某以未经过规章制度培训为由,声称不知晓公司制度内容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并非唯一。 上述第二款还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公司内部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 朱某声称自己没有接受规章制度培训,但入职时的确认书上,有他的签名,应当认定他已经知晓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最终,一审认为,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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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6
用户10xxx56 1
2026-01-20 22:10
这一口,赔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