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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女子蹲坐被压骨折,地铁赔偿15万,3点说透谁该担责

上海,一女子因为身体不适,在地铁内蹲坐,不巧被其他的乘客拥挤,被压骨折地铁判赔15万,吃包之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

上海,一女子因为身体不适,在地铁内蹲坐,不巧被其他的乘客拥挤,被压骨折地铁判赔15万,吃包之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女子承担部分责任,地铁承担70%责任!

据介绍,这起纠纷还要回溯到2024年7月早高峰,当事人丁女士在上海地铁1号线因身体不适蹲坐车厢。

地铁进站晃动时,一旁未扶扶手男子摔倒压伤丁女士,致其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丁女士诉至法院,索赔27万元,指地铁未平稳运行且未控制客流。地铁公司辩称已循环播放安全提示,丁女士蹲坐属重大过失。

法院认定,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丁女士作为成年人未谨慎注意,属一般过失,自担30%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看看新闻Knews)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愤慨的表示:无赖法院!应该压着她的那个人和她共同承担,如果她站着不会这样的。再说地铁票里含着保险的,应该保险先赔,地铁不应该承担大头。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这样都有错应该是男的个人赔!她蹲着留点责任没有吗?别人摔倒也不是故意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地铁担70%主责,不是“冤大头”而是法定义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地铁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只靠口头提示免责。

同时,《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34条也明确规定,地铁公司需加强客流监测,出现客流积压时要及时采取疏导措施。

回到本事件中,对于丁女士被压骨折的事情,很多网友觉得地铁已经播了安全提示,就不该再担责,但法律对公共交通运营方的要求远不止于此!

在现实生活中,早高峰车厢拥挤本就是高风险场景,地铁虽无故意过错,但未能通过合理调度缓解客流压力、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丁女士被摔伤,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丁女士自担30%责任,源于“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错”!

首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丁女士应当预见车厢内蹲坐可能增加受伤风险,这种未谨慎注意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这也是她自担30%责任的法律依据。

但必须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是故意违反乘车规则导致受伤,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网友争论的“她蹲着就该负责”,法院早已给出明确界定:

丁女士是因身体不适临时蹲坐,并非故意漠视安全,因此法院未认定其为“重大过失”,没有让她承担更多责任,这一判决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第三,摔倒乘客不担责,不代表“万事大吉”!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若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先由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地铁公司赔偿后,有权根据摔倒乘客的过错程度,向其追讨部分损失,并非让其“逍遥法外”。

所以说,在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疑惑“为什么不判摔倒的人赔偿”,这其实是对法律责任划分的误解。

摔倒乘客本身也是地铁运营环境下的受影响者,其未扶扶手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直接侵权的故意行为。

最后,这起案件的判决,既没有偏袒乘客,也没有纵容运营方,而是精准划分了责任边界。它提醒我们:地铁作为公共交通运营方,不能只满足于“基本运营”,更要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

而我们作为乘客,乘车时也要遵守安全规范,遇到身体不适尽量选择到站后求助,避免给自己带来风险。

你在乘坐公共交通时遇到过类似安全隐患吗?对于这起案件的责任划分,你还有其他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会一一解答大家的法律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