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尊重民意”是对立的吗? 有人在网上说,司法判决不能受网络舆论的影响,否则就谈不上“司法独立”。很明显,这种论调是把“尊重民意”和“司法独立”对立了起来。也就是说,司法要独立,就不能顾忌网络舆论,不管网上如何舆情汹涌,民意滔滔,也要坚持法院判决不能动摇。否则,司法就不是独立的。这种说法对吗? 如何认识这个问题,笔者觉得需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什么叫“司法独立”?或者说,“司法独立”的内涵是什么?查阅百度可知: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相对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看到没?所谓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和干扰。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当然也不能受其他任何个人的干涉和干扰。 但是,这不等于司法判决就可以违背民心民意。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应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才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因此法律的判决必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心声。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手机的普及,使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都可以借助网络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反映人民的心声。因此,法律的判决就不能不考虑网络舆论。因为网络舆论就是民心的表达。 网络舆论不是为了绑架法律,而是为了支持法律,保证法律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心声。譬如,当今网络舆论对北京的毒狗案的判决,对山西长治的破门打砸反杀案的起诉,以及对今天刚刚传出的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死案件的判决,等等,关注程度很高。与这些网友的个人利益有直接关系吗?没有。天南地北的,谁认识被告?谁认识原告?与发声者有丁点关系吗?根本没有关系。大家讲的是道理,是老百姓对这些案件的朴素认识,是天理,是人情,是正常、正当、正义、正直、正确的是非判断。 因此,对于毫无个人利害关系的网民们的议论,绝对不能置之不理,强调什么司法独立,那种傲慢,只能一点一点地失去人心,一点一滴地削弱政府公信力。 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存在人民之中。抗美援朝战争,我们之所以能以弱胜强,就是因为虽钢少但气多。我们虽然看到了美国钢铁工业的发达,但也让美国人看到了我们钢铁意志的强大。那种钢铁意志来自志愿军战士对新中国的热爱,对保卫和平安定幸福生活的坚定意志。这种热爱,这种意志,就是民心民意的汇聚。全国人民同仇敌忾,就是一种坚不可摧的巨大力量。 我们现在钢多了,气也绝对不能少。积聚民气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很多。在司法判决上,尊重民心民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此说,把“司法独立”和“尊重民意”对立起来的观点,非常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