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带冒烟!湖北武汉,老太独生女因病先她去世,为了以后能和女儿继续相守相伴,她在陵园买了一块合葬墓地,并委托亲属去签了合同。几年后,她身体每况愈下,感觉自己大限将至,便找到陵园,想最后确认合葬事宜。万万没想到,陵园方竟果断拒绝,表示必须本人来签字,不然就没有使用权。但因为关系恶化,此前的亲属已经不愿出面解决,这让老人很崩溃。眼看着最后的念想要落空,老人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多年前,张婆婆遭遇了人生中最沉重的打击,她的独生女因病,先她一步离开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让张婆婆天瞬间塌了,她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接近崩溃。 但人已经走了,活着的人还有一堆后续事宜需要处理,可当时,张婆婆因为伤心过度,身体也变得很差,偏瘫导致她行动极为不便,根本无力亲自去操办女儿的后事。 无奈之下,她委托亲属,专门去某陵园,购买了一座合葬墓地,并签订了相关合同。 生前,她和女儿相依为命,两个人是彼此唯一的依靠,等自己去世后,也希望能和女儿葬在一起,在另一个世界继续相伴。 几年后,张婆婆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是每况愈下。 不久前,她突然感觉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行了,心里隐隐有种预感,觉得自己的大限可能快到了。 一想到这儿,张婆婆就着急起来,她要在最后的日子里,趁着自己还清醒,要提前把和女儿合葬的事情落实好,这样心里也能踏实些。 于是,张婆婆便来到陵园,想提前办理合墓使用权确认手续。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陵园方面竟然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合同上的签字人并不是张婆婆本人,按照规定,需要原经办人来办理变更手续。 张婆婆一听就愣住了,她赶忙解释道,当年是因为自己身体实在不行,才委托亲属去签的合同,可墓地是她买的,里面埋着的也是她女儿。 陵园方面根本不听她解释,还是坚持要按章办事。 这事儿可把张婆婆难住了,这些年,因为家庭关系的变故,她和原来的经办人已形同陌路,对方根本不愿意出面,来配合她办理这个变更手续。 她多次找到陵园管理方,甚至出示了当年支付购墓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还反复跟工作人员说明当时委托代签的原因,可陵园依旧不为所动。 张婆婆心都要碎了,自己就这么朴素的一个愿望,为什么实现起来这么难?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墓地,怎么自己就不能用。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婆婆一咬牙,将陵园方告上法庭,想为自己讨回公道。 法庭上,陵园方坚持认为,他们内部规定很明确,因为张婆婆不是合同签字人,所以无权主张墓地使用权,办理变更业务必须得原经办人提供相应材料。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张婆婆因偏瘫行动不便,委托亲属代签购墓合同,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 该委托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代理权限明确,即购买合葬墓地并签订合同。 亲属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陵园签订的合同,依法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张婆婆,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张婆婆享有和承担。 陵园以“非本人签字”“需原经办人办理变更”为由拒绝,本质是混淆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关于委托代理的效力规则,不能否定张婆婆作为合同实质权利人的地位。 而且,本案中白发人送黑发人后希望合葬以寄托亲情,属于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与情感诉求,应受法律保护。 陵园固守内部规定,无视张婆婆的实质权利与情感需求,拒绝办理使用权确认手续,既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初衷,也违背了社会大众对亲情伦理的基本认知。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婆婆享有该合墓的使用权。 判决后,陵园方面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主动上门为张婆婆办理相关手续变更。 张婆婆激动的热泪盈眶,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她终于可以顺利与女儿“相聚”,在另一个世界继续她们母女之间的亲情。 老人想与亡女合葬被要求本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