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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消费者放弃消费积分后该如何会计处理?问题详情:我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下消费者放弃消费积分后该如何会计处理?问题详情:我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分摊的消费积分价值计入“合同负债”。按照积分规则,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积分将作废(价值清零)。请问:到期未使用的消费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该如何处理?解答:这是一个在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非常典型且重要的问题。公司对消费者放弃的消费积分(即到期未使用的积分)所对应的 “合同负债” ,应直接转入当期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无需退还,也无需计入营业外收入。一、会计处理原则及分录根据新收入准则,消费积分属于向客户提供的重大额外购买选择权,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你公司将分摊的积分价值计入“合同负债”的处理合规。当积分到期未使用作废时,客户的该购买选择权失效,对应的单项履约义务终止,你公司需要将该部分合同负债余额全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贷:主营业务收入例如你公司此前预估积分兑换率后,将未兑换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余额保留在账面上,当积分到期失效后,直接将该余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即可。二、涉税注意事项1、增值税:积分到期失效时,并未发生实际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无需进行增值税相关账务处理。因为在分摊确认消费积分“合同负债”价值时,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并未扣减消费积分的价值,而是按照全额计算的销售额以及销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税法在你公司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是直接按照实际收取的交易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不会像会计一样将部分价值分摊至积分递延确认。因此在积分失效结转收入时,会计确认的该部分收入在税法上已经于销售当期完成确认,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该笔收入进行纳税调减,避免重复计税。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消费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