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孝义,女子以产后抑郁为由提出离婚,离婚后7个月女子承认婚内出轨并产子,称已与孩子生父断绝关系。为挽救婚姻,男子转账25万,2年后却意外发现儿子医保卡改姓,才得知女子2年前就已与孩子生父登记。男子起诉女子还钱,法院判决很意外。 2023年4月对于穆某来说很特殊,因为在这个月,穆某同时失去了妻子和儿子,妻子宋某提出了离婚。 在不久前还是幸福的小两口,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却在宋某生产后发生很大的变化,让穆某都不知道该怎么做才是对的,才能不让宋某生气。 宋某和穆某结婚后不久就怀孕了,十月怀胎很是辛苦,穆某十分体谅宋某,体贴入微,关怀备至,就怕委屈了宋某,让宋某和肚子里的孩子遭罪。 在穆某的照顾下,宋某终于生下一个儿子,可把穆某高兴坏了,从那开始,穆某的眼里就只有儿子和妻子。 许是生产前后激素影响的原因,宋某生完孩子之后,看穆某就鼻子不是鼻子,眼睛不是眼睛的,横竖都看不过去。 穆某理解女人生孩子遭的罪,不和宋某一般见识,也鲜少和宋某吵架,但是穆某的隐忍却没有换来宋某的理解,反而变本加厉。 在2023年4月,宋某再也忍不了,就以自己生产后抑郁为理由提出离婚。因孩子还小,所以离婚后孩子归宋某所有。 穆某虽然不想离婚,但是宋某坚持,穆某只能答应宋某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离婚后的穆某整个人都垮了,他还爱着宋某,想念孩子,他希望能和好,哪怕让他去改掉自己的臭毛病,只要宋某能回到他身边,无论让他做什么都可以。 就这样,穆某在离婚后还在不断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宋某联系,宋某最终在7个月后和穆某坦白了一件事,希望穆某能够放过自己。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宋某做了对不起穆某的事情,而且宋某生下来的儿子也不是穆某的血脉。 穆某听到这个消息犹如五雷轰顶一般炸裂,他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心心念念的女人竟然做出这样背叛自己的事情。 宋某还表示已经和孩子的生父断绝了关系,话里话外的意思,孩子的生父配不上当孩子的爹。 穆某本就对宋某还有感情,一听到宋某背叛自己可能是有情可原的情况,就决定原谅宋某,还希望宋某能够回到自己的身边。 穆某甚至为了挽回婚姻,不断给宋某花钱买东西,比结婚的时候,甚至是结婚前花的都大方。 穆某的目的很明确,宋某也知道,但是宋某就是一直也没答应复婚。穆某也是一个情种,坚持2年,前前后后花了25万多元,但依旧没有感动宋某。 偶然一次机会,穆某去办事的时候发现儿子医保卡的姓氏改了,不再姓穆,但是也不姓宋,而是第三个姓氏。 穆某不明白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于是上门去找宋某询问情况。这一去才发现,原来宋某早在2023年11月的时候,就已经与孩子的生父领证结婚了。 而那个月,就是宋某坦白自己出轨的日子,也是穆某想要重新追回宋某的时候。 穆某终于感受到了什么叫真正的人财两空,钱花了,人没回来,然后儿子也改了别人的姓。 穆某不甘心,他不信宋某会这样对待他,于是抓住最后的希望,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却发现儿子的确和穆某并无血缘关系。 一连串的打击下,穆某再也不想相信感情和自己的判断力,他不能当冤大头,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归还2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穆某声称宋某得到他转账的25万多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进行归还。 穆某给宋某转账25万元是有前提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婚姻,让宋某和自己复婚。 但是宋某却在很早之前就已经与曾经出轨的孩子的生父登记结婚,穆某想要得到的目的无非达成,因此要求宋某归还25万的不当得利。 宋某却认为穆某转账属于自己的行为,而且在2023年11月的时候,宋某已经承认出轨并生子,没有承认和孩子生父结婚,是不想伤害穆某。 穆某转账的时候也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复婚,所以接受穆某表达爱意的转账也不存在是取得不当得利,因此宋某拒绝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宋某在整个过程中隐瞒了重大事实,也就是已经和孩子生父已婚的事实。穆某在未知这个事实的前提下支付钱款,属于不当得利。 而且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过错方,虽然已经离婚,但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归还穆某11万元,并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