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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阎良法院 | 赠酒遭拒引发厮打 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近日,西安阎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因赠酒遭拒与他人发生冲突,持酒瓶殴打致对方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8月,李某某与朋友在阎良区迎宾大道某烧烤大排档饮酒时,欲向邻桌就餐的张某某一行人赠与啤酒,遭张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周围群众劝阻后张某某一行人结账离开。李某某发现自己小拇指受伤,心生不满,持空酒瓶追至路边辅道,与张某某再次厮打,期间造成张某某右侧耳廓缺损、牙齿折断等损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某民事赔偿金,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本案因琐事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间难免发生摩擦,遇事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诉诸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