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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免责协议”真能免责?十堰法院判了!

白纸黑字签了协议

出事就能“甩锅”不管?

工人施工受伤

公司拿出“一切责任自行承担”的

《免责协议书》

这样的条款

究竟是企业的“护身符”

还是法律上无效的约定?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5日,某公司与袁某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袁某承包该公司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随后,袁某雇佣谭某进行现场施工。谭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

事故发生后,2024年2月7日,某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免责协议书》,其中约定:“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同年3月15日,该公司(甲方)又与谭某(乙方)签订另一份《免责协议书》,载明:“乙方于2024年1月20日在甲方项目施工中眼睛和鼻子意外受伤,此事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此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此后,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与袁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已分别与袁某、谭某签订《免责协议书》,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某公司分别与原告谭某、被告袁某签订的《免责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关于“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因此法院对该公司的此项抗辩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袁某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负有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供必要防护装备并督促其使用的义务,被告袁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谭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水电相关工作,应当了解电锤等工具的操作风险,但其自身也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袁某的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某公司将水电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袁某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7千余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余元;驳回了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安哥提醒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若遇到“工伤自理”“概不负责”等不合理条款,可以拒绝签署;若已发生事故,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仍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

无论是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具体施工人员,都应摒弃“免责协议万能”的错误认识,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用工管理,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莫让无效的“免责协议”成了忽视安全的借口,也莫因侥幸心理让宝贵的生命健康遭受无谓的损伤。依法明确责任,共筑安全防线,才是对所有人最好的保障。

来源/房县人民法院

编辑/一楠、韩晓玲责编/国华终审/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