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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澧,男子再婚后,瞒着妻子分2次转账20万给儿子买婚房和支付彩礼,不久,男子

湖南临澧,男子再婚后,瞒着妻子分2次转账20万给儿子买婚房和支付彩礼,不久,男子车祸去世,妻子起诉继子返还20万元,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给继子,认为赠与无效,一纸诉状将继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有亮点。 小陈怎么也没想到,父亲车祸去世后,继母却翻了脸,把他告上法院,让他返还父亲当初给他的20万块钱…… 这事要从2007年说起,那时候,小陈的父亲老陈和张阿姨相识相恋,虽然各有子女,但两人谁也不嫌弃谁,便组成了一个新的小家。 老陈和张阿姨领了结婚证,在一起抚养两人婚前的子女。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老陈看着儿子小陈长大成人,眼瞅着要成家了,他心里时常觉得亏欠儿子,总想着多弥补儿子。 老陈在没有和妻子张阿姨商量的情况下,偷偷分两次给自己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共计20多万,嘱咐这钱是给小陈结婚买房和彩礼的钱。 小陈收到钱够,也很开心,还得是亲爹,不管啥时候心里还是向着自己的。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陈竟然遭遇了车祸,意外去世了,他这一走,家里就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起来了。 张阿姨在给老陈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老陈在她不知情的时候,分两次给他的亲生儿子小陈转了20多万块钱。 她没想到和老陈夫妻一场,他竟然没和自己商量一下就擅自把这么大一笔钱给了自己儿子,那自己这些年的付出算什么?简直太让人寒心了。 可是,老陈已经去世了,再多埋怨和气愤都没用了,但张阿姨觉得这笔钱是她和老陈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得要回来! 于是,张阿姨一纸诉状将小陈告上法院,认为老陈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赠与小陈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要求小陈返还20万元。 这件事的争议焦点是:老陈和张阿姨是再婚夫妻,老陈的收入一般。 老陈和张阿姨又都有各自婚前的子女,两人共同抚养。 而老陈拿出20万给了自己的儿子,属于赠与,这钱也是给儿子结婚买房、支付彩礼用的,也是做父亲的一片良苦用心。 有人说,继母就是继母啊,这爸爸做的好,再婚后不管自己的孩子还是个人吗?父母离异再婚是孩子的错吗?如果是原生家庭,父母资助孩子的不是很正常吗?所以,父亲给儿子20万买房也没错啊,继母不该往回要。 有人问,那么这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的时候从谁的账户上转出去的?老陈能不能独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处理,也只能处理自己一半的财产吧。张阿姨要求返还20万中的一半10万,是这样吗? 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第一,老陈与张阿姨作为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老陈未经张阿姨同意单方赠与儿子20万,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老陈的赠与行为虽属无权处分,首先目的正当,他支持儿子结婚购房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常见经济帮助,符合公序良俗; 其次,也未超出负担能力,老陈的收入水平允许其赠与20万元,未损害家庭基本生活。 最后,无证据证明小陈和父亲老陈恶意串通损害张阿姨权益。 第二,老陈赠与儿子的20万,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他擅自把钱给了儿子则侵害了张阿姨的财产权益。 但根据司法实践,张阿姨无权直接要求受赠人(小陈)返还20万,有以下三点原因: 1、儿子收到父亲的赠与,有理由相信父亲赠与行为是与其继母共同意思表示,尤其赠与目的是为结婚、买婚房、给彩礼等重大事项。 2、老陈给儿子20万,未超出他作为父亲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3、张阿姨的损失应通过内部财产分割解决,也就是说,张阿姨只能在继承老陈遗产时,主张多分财产以补偿其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第三,如果老陈与张阿姨书面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则老陈赠与儿子的20万属于其个人财产,张阿姨无权主张返还。 1、老陈有权独立处分他的个人财产。 2、赠与行为是老陈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3、儿子作为受赠人,无需审查父母内部财产约定,所以,他接受赠与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案核心在于区分“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即使未经配偶同意,合同仍有效。 因此,法院认定老陈赠与小陈20万的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张阿姨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