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造成事故致人受伤,赔偿纠纷如何化解?文水县人民法院道交法庭近日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调处一起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仅高效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对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下午,文水县狄青大街南街南关十字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车辆失控,径直撞向正在路边摊位旁休息的刘某,造成受害人刘某左骶髂关节损伤髂骨面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仅3分钟,小张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刘某在后续治疗与复查过程中,陆续支出了不少医疗费用。然而,当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小张法定代理人沟通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逐渐演变成难以化解的矛盾。
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将小张及法定代理人诉至文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调解+教育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快速定分止争,法官决定进行先行调解。法官首先阐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小张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调解过程中,小张的法定代理人也依法全程参与。法官结合事故认定书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同时,鉴于小张未满16周岁,法官将教育引导作为关键环节贯穿调解始终。
法官对小张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明确指出其未达法定年龄违法骑行电动车的严重错误,并批评其事故后未救助受害人离开现场的错误,阐明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及后果。并专门对小张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强调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引导其深刻反省。
法官重点约谈小张的监护人,监护职责缺失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引导其认识到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监护人加强对小张的安全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也积极与原告刘某沟通,引导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一定谅解。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真诚沟通下,小张及其监护人对刘某的伤情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也基于实际情况,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了合理让步。最终,双方当场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小张的监护人即时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这起因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的高效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文水法院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务实举措。法院在依法处理纠纷的同时,强化对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对其监护人的责任提醒,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与关怀。
法院呼吁: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子女骑行电动车;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筑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防线,尤其要加强未成年人骑行年龄限制等法规宣传,着力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预防事故,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