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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转自:辽宁日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四号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河梁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河梁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牛河梁遗址,是指位于朝阳市的凌源市、建平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由大型祭坛、女神庙和积石冢等组成的红山文化遗址。

第三条牛河梁遗址保护应当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

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文物保护等资金,支持牛河梁遗址考古发掘、研究阐释、保护展示、申遗等工作。

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朝阳牛河梁遗址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投资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牛河梁遗址保护区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八条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墓;

(六)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七)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八)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九条在牛河梁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牛河梁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牛河梁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牛河梁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牛河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朝阳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朝阳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警务室建设。

第十一条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并予妥善安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移民搬迁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省、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牛河梁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与牛河梁遗址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朝阳牛河梁遗址博物馆是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的重要接收、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收藏、展示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开展学术研究交流、阐释宣传。

第十四条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增进公众对牛河梁遗址的认识和了解。

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

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牛河梁遗址研究阐释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价值和内涵。

第十五条省、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完善提升周边环境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六条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牛河梁遗址数字化保护、监测、展示和传播。

鼓励利用牛河梁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牛河梁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开展与红山文化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旅游商品研发,在确保牛河梁遗址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遗址活化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十七条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牛河梁遗址考古、研究、宣传、文化创意、陈列展览、数字化等专门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专业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