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辽宁大连,一男子和丧偶女子结婚后,住在女子婚前买的房里,女子亡夫留了套二居室给儿

辽宁大连,一男子和丧偶女子结婚后,住在女子婚前买的房里,女子亡夫留了套二居室给儿子住,多年后儿子要办产权登记,需先办到母亲名下,用母亲工龄购买,再以亲属过户的方式登记到自己名下,儿子为缓和与继父关系,自愿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继承权,可等产权办好准备过户时,继父坚决反对,称房子产权应有自己一半,儿子无奈,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院,要求二人配合过户。 张女士前夫大明去世后,她与李会再婚。 前夫留下的二居室一直由儿子小明居住,2024年可办产权登记。 这看似平常的家庭关系,却因一套房子的产权问题,搅得这个重组的家庭鸡犬不宁。 小明一直住在这套二居室里,眼看到了能办产权登记的时候。 他想着要是直接登记到自己名下,各种费用肯定不少。 于是,他就和母亲张女士商量,先把房子登记到母亲名下,之后再通过亲属过户的方式转给自己。 而且,小明为了缓和和继父李会的关系,还主动放弃了母亲其他房产的继承权。 张女士觉得儿子这想法挺合理,就答应了。 很快,房子产权就登记到了张女士名下。 可谁能想到,等准备过户给小明的时候,继父李会却跳出来坚决反对。 李会一口咬定,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产权,不能就这么过户给小明。 这可把小明急坏了,自己为了这房子,又是放弃其他继承权,又是出谋划策,结果到头来继父横插一杠子。 小明心里委屈,可又无奈,实在没办法,只能一纸诉状起诉了母亲和继父,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李会也太过分了,小明都做出让步了,还不依不饶。 该家庭纠纷,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主要就是:这房子的产权归属权的问题。 买房款和税费都是小明出的,母亲只是代办一下手续,而且母子之间还有协议明确房子归自己,所以房子产权应该归自己。 李会认为,房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 从各方立场来看,小明觉得自己为了家庭和谐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放弃其他继承权,现在只是要回自己应得的房子,继父不应该阻拦。 李会却认为,自己和张女士是夫妻,房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自己就有权利分一杯羹,不能让小明轻易拿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财产是个人财产或者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本案中,虽然房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是买房款和税费都是小明出的,张女士只是代办手续。 而且,小明和母亲有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房子归小明。 这就说明,这房子并不是张女士和李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共同劳动或者投资等获得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明和母亲之间的协议,就是书面约定,对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李会并不是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他不能单方面主张对房子有产权。 所以,这个协议是有效,张女士和李会应该配合小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才是合理合法的。 李会作为继父,在这个家庭里也付出了一定的感情和精力,是不是应该在这套房子上得到一些补偿呢? 从法律角度看,李会和张女士结婚后,并没有对这套房子有实际的出资或者其他贡献。 而且,小明已经放弃了母亲其他房产的继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让步和补偿。 所以,李会不能因为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就主张对这套房子有产权。 如果小明和母亲没有签订那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这房子又该怎么算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子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小明出钱买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本案中,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买房款和税费是小明出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李会配合小明1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将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 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应该如何更好地处理财产关系,才能避免类似的纠纷呢? 这需要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多沟通交流,明确各自的财产状况和意愿。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可以像小明和母亲这样,签订一些书面协议,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写清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书面约定对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李会不服判决,继续阻挠过户,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李会如果继续阻挠过户,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