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和丈夫吃串串火锅,她发现,老板把别人用过的残汤倒入了原汤当中,她指责老板不该这样再次利用,老板说,我们做餐饮二三十年,都是这样,你们是外地人,不习惯而已。 女子丈夫是从外地来成都旅游的,都知道到了成都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品尝当地的美食。 他们在网上搜索了一番,发现某处的串串火锅特别有名,于是就去了。 你还别说,味道相当不错,顾客也特别多,就快吃完结账的时候,女子突然发现老板的一个举动,让她特别疑惑。 她看到有一桌顾客结账离开了,老板赶紧过来收拾桌子,并且将锅直接端到旁边,但是却把锅里的汤倒进了还没有使用的原汤里。 女子非常震惊,难道自己刚刚吃的火锅底料也是这样来的吗?也是有前一桌别人吃过的剩汤吗? 她赶紧拿出手机,把这一幕拍了下来,因为还有其他顾客结账要离开,所以老板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大家的不适,所以女子才把这一幕原原本本的录了下来。 不过老板一个抬头发现了女子的这个行为,突然意识到自己的举动不合时宜,赶紧温和地对女子说,你们不要见怪,我们做了二三十年都是这样的。 女子更加震惊了,知错还不改,还引以为荣,哪有你这样当老板的,我们消费者来不是出了钱,要吃干净卫生可口的美食吗?怎么吃了剩汤剩水? 老板也非常不理解女子,我们做餐饮的本来就是这样的操作,你们消费者不要太苛刻了,前一桌吃过的汤倒到原汤里,味道更美更鲜,难道你们自己不知道吗? 女子此时已经愤怒到了顶点,说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万一我们吃了身体不舒服该怎么办? 老板继续辩解,你们是外地人,不习惯而已,我们四川人都是这样做的,不会有问题,要是你两口子身体真的出现问题,我赔偿给你们就是。 但是女子要的不是这个呀,她是希望老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消费者花了钱,你们就应该制作干净卫生的食材才对,你们怎么能为了节约成本,把别人用过的汤再次利用呢? 老板终于领悟到女子不是为了自己要赔偿,而是要向所有的消费者讨公道,老板也不高兴了。你来吃我一顿火锅,给我拍一段视频,是要让我的生意做不下去了吗? 于是他直接威胁女子,你要是今天敢把视频发出去,让我们的生意做不下去的话,我也让你们在成都玩不高兴。 女子可不是吓大的,自己敢拍视频,敢质问老板,有这个底气就不怕他威胁。 周围几桌客人看到这边的情况后,也知道自己吃的是剩汤剩水的底料,也害怕极了,赶紧起身离开,不想呆在这里了。 老板最后指责女子,你们如果想吃霸王餐,不想给钱就明说,不要以这样的行为弯弯绕绕的,让我的生意做不下去。 最后女子也不想和老板过多地讲道理,直接发布视频,并且举报了该店。 有网友说,早就知道在外面吃不卫生,但还没有看到过明目张胆把剩汤顺水倒到底料里的,看来以后还真的勤快一点,最好还是买菜自己弄的好。 一、火锅店老板将顾客食用后的残汤倒入原汤再次供消费者食用,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顾客食用后的残汤属于回收食品,老板将其倒入原汤二次使用,直接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二、商家以“不让你们玩得好”等言语威胁维权消费者,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家的威胁言语属于“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已违反该条款,需承担相应治安处罚责任。 三、消费者因商家提供回收残汤制作的火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隐瞒残汤回收使用的事实,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三倍价款或服务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哈尔滨日报,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