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萧县,男子得知智力低下妻子被人强奸,遂报警,而后又听到妻子向出警的民警说,对方没给钱,要把对方抓回来给钱,觉得丢人又想撤回报警。出警民警见状,示意男子报警电话撤案,并在事后隐瞒男子妻子被强奸一事,结果,1年后,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对男子妻子实施了性侵!出警民警悲剧了! 据悉,男子邓某的妻子赵某精神发育迟缓(中度)。 2023年4月30日上午,赵某告诉邓某说自己被男子丁某强奸。 邓某闻言当即报警! 邓某报警后,28岁的民警张某带着3名辅警赶到邓某家中,向邓某、赵某了解情况。 期间,邓某听到赵某说丁某没给钱,要求民警将丁某抓回来给钱,觉得丢人,又想撤回报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强制手段是指利用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明知妇女精神存在问题,仍与妇女发生关系,即利用妇女因疾病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就属于这里的强制手段。 也就是说,只要与智力残疾妇女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而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撤回起诉需基于法定事由,而非当事人单方意愿。 具体到本案,张某虽然了解到赵某精神存在问题,且有证据证明赵某可能被强奸,但是却仍然示意邓某打电话报警撤案。 不仅如此,事后,张某不仅向指挥中心肯定地说,不存在邓某所说的犯罪情况,也没有按照规定向领导汇报、移交案件。 结果,1年后,逍遥法外的丁某再次找到赵某并对赵某实施了性侵!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对象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残疾人,系弱势人员,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等待丁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打击违法犯罪是民警的使命、职责!张某身为民警在了解到赵某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竟然帮助邓某撤案!最终导致赵某二次被侵害,其实就是严重的不负责、失职!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在今年6月,检方也依法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某立案调查。 过程中张某选择坦白、认罪认罚。 据悉,今年9月份,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考虑到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应当注意的是,公职人员、干部犯罪罪加一等!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也就是说,除了刑罚外,张某还会被双开。 最后,张某才28岁,年轻轻轻,身为民警,本该是守护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结果因为一时糊涂成为罪犯、还要丢了工作!大好前途彻底泡汤!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民警朋友,法律面前没有“人情世故”,更没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余地,一定要守住底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