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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吃“霸王餐”仍不悔改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

餐馆吃饭不付钱,足浴按摩悄溜走,当“小恶”不断累积,最终将是什么后果?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被告人赵某因频繁吃“霸王餐”,主观恶性相对较大,承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在同一休闲会所多次消费养生足道项目而未付款。4月,赵某在另一休闲会所消费同类项目,且购买香烟、啤酒,仍未足额付款。5月,赵某又在其他休闲会所吃“霸王餐”,经公安机关调解,留下欠条。后赵某再次前往某足浴中心消费,因多次未付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赵某又前往某足疗店消费上千元并逃单,次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吃“霸王餐”的行为原属民事纠纷,若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本案被告人赵某,频繁吃“霸王餐”,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且在长时间内,针对不特定多个商家,持续、多次地实行逃单行为,显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蔑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故意。

另外,在被行政拘留后,赵某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行政处罚已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同时,赵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商家的财产权,更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经营秩序,破坏“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公共秩序。

综上,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相应消费金额。

法官说法

法律评价行为具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次小额逃单,通常只是民事纠纷,或者违反行政法律。但当这种行为反复、持续发生,其危害性即发生质的“飞跃”,不仅仅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演变为一种向社会公共秩序“公开挑战”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民事、行政手段已经无法纠正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就必须发挥其威慑和教育功能。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不法分子的警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成“大恶”终将触碰法律底线,必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张燕)

评论列表

用户86xxx59
用户86xxx59 1
2025-11-26 23:42
铁了心吃免费的还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