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王女士晚上跟人喝酒,酒后准备到楼下去扔垃圾。当时为了方便,她经由敞开的消防通道下去,由于通道光线昏暗,王女士不慎从台阶上滚下去。受伤之后的王女士经过诊断,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感觉“自己摔跤了,这就是物业不对”,于是将物业公司给上诉了。 光明网11月2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物业认为是王女士酒后头脑不清醒,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就要注意安全。但是王女士坚称,消防通道为何连照明设施都没有? 事发于昆山一小区,业主王女士当天晚上约了朋友来家吃饭,席间也喝了点小酒。喝完酒之后,朋友们都各自散去,王女士就把家里给打扫了一下。 打扫完毕之后,王女士准备下楼去丢垃圾。当时为了图个方便,王女士就没有从正常的楼梯下去,她准备抄近路,走向了敞开的消防通道。 然而走进消防通道的楼梯处时,王女士发现这边昏暗一片,楼道里根本就没有安装照明设施。这让本来就喝过小酒的王女士,愈发感觉看不清前面的路。 来都来了,王女士也不多想,就摸黑下楼了。上面几层楼,王女士倒也安全通过,就在快要抵达负一层的时候,王女士完全没有看清脚底下的台阶,一脚踩空,直接就从18级台阶上滚落下去。 在滚落之后,王女士躺在地上挣扎了一会,想起自己出门好像也没有携带手机,无法跟家属取得联系;但是自己又动弹不得,这可如何是好。 恰好没过多久,王女士丈夫看到她人久久没有回来,正在楼道里寻找她。王女士竭尽全力大声呼救,这才引来了自己丈夫。 丈夫来到之后,由于光线昏暗,只能摸到王女士躺在地上。望向一旁的消防通道的大门,一直敞开着,倒也没有规避不让居民行走。 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王女士丈夫把妻子给背出了大楼,安全送往医院之后,先给妻子进行救治。根据医生诊断,王女士头皮肿胀、皮肤有挫伤,伴随远端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之后,王女士跟丈夫试图跟物业公司协商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坚称,就是王女士自己喝酒导致,喝完酒头脑意识肯定是不清楚的,这才导致自己双脚踩空。物业公司认为,命是自己的,成年人就需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不能因为个人疏忽就怪罪到他人。 而王女士指出,“消防通道的门,常年就敞开着,也没有保持“常闭”状态,我们居民肯定就会走进去。而且为什么楼道里没有设置照明系统呢?” 经过综合审理之后判定,王女士需要自行承担60%的责任,而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失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8万元。王女士想要对方赔偿26万元,提出上诉,最后驳回、维持原判。 1.王女士喝完酒爬楼梯,自己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踩空台阶。王女士对于自己的安全事故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根据《民典法》第1173条规定,行为人需要对自身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饮酒之后走楼梯存在风险,但是仍然主动选择危险通道通行,此举存在主观过失,过错比例更高,因此行为人需要自担主责。 作为成年人,王女士知道消防通道这边可以抄近路行走,但是却忽视自己饮酒了,头脑也不大清楚。即便如此,预见自己要去做危险的事情,但是仍然坚持去做,王女士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自担风险,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安全通道内设置照明设备、并且消防大门也没有“常闭”,导致业主走进去之后因为光线昏暗不小心摔跤致残,物业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定,物业需要保障消防通道照明设施齐全,还需要保证防火门常闭,需要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责。如果未尽责,通常需要承担30%-40%的责任。 王女士小区物业因为没有安装照明设置,并且没有关闭消防门,因此判定物业需要承担40%的责任。业主王女士存在饮酒、违规通行等过失,因此可能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伤者,她的过错比例更高,而物业公司管理方面也确实失职,因此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大家对于该案件的判定结果是否赞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