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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龙口粉丝混淆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水果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水晶龙牌龙口粉丝”,其包装袋正面以黑色粗体字醒目标注“龙口粉丝”;背面标注品名“水晶龙粉丝”,出品商:滑县万古镇龙香粉丝厂,产地:河南安阳,厂址:滑县万古镇梁村,执行标准:GB/T23587-2009。

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不是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GB/T19048-2008。执法人员经批准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检查,并经承德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于检查当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经营的“水晶龙牌龙口粉丝”实施扣押。

法律适用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法律适用产生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龙口粉丝”属于地理标志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侵权行为已对“龙口粉丝”的品牌声誉或市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侵权方需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包括发布公开声明,澄清侵权产品与龙口粉丝之间的区别,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等。

第二种观点主张,龙口粉丝属于食品,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只要行为引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后果,就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安徽省公布的“2022—2023年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件“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该案涉案物品也是龙口粉丝,当事人也是销售者;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其明知所购进的商品不是正品,但为多获取利润而订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虽然未明确规定“销售”商业混淆商品的违法情形,但在第四项规定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由于本案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商业混淆商品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法律责任。

办案部门采纳第三种观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龙口粉丝,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发挥跨域协作机制作用。本案在证据固定时,如何确定龙口粉丝的国家标准是执法人员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6月3日发布GB/T19048-2008《地理标志龙口粉丝》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附录A中明确,“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为烟台市境内的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围场县市场监管局与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市场监管局签订的《县域知识产权跨区域协作协议》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两地市场监管局大力支持,提供了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知识产权跨区域协作机制作用彰显。

案件信息移转形成闭环。根据《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本案涉案龙口粉丝由送货车配送,但经营者未记住车号,同时也不能提供上级供货商的有效信息,导致未能完整取得上级供货商信息以及中间的经销环节,无法溯源。围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外包装提供的生产厂商的地址,函告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从生产源头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闭环。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孙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