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宋海*,男,驾驶证号:1423271986********;于2014年3月1日17时许,驾驶晋A76Z**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康乐街时,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401062900228717。
驾驶人潘龙*,男,驾驶证号:1401211976********;于2017年11月23日20时45分许,驾驶晋J54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新晋祠路南中环街口时,实施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40106290022851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杜警官0351-6329312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