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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员工“工作服押金”,长沙一企业被行政处罚

就业是民生之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更是稳定就业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案情直击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长沙县春华镇某门窗销售厂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实情况。在调查询问环节,该厂员工徐某某提供了一张押金收据,显示厂家于2025年3月21日以“工作服押金”的名义向员工收取人民币300元。经双方确认,该收据属实,厂家确有曾向员工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工作服是劳动者开展工作的必要劳动用品,企业有法定义务无偿为劳动者提供,不得将相关成本转嫁至劳动者身上。各用人单位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摒弃收取押金、财物担保等错误做法,切实履行自身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若遇用人单位以“统一工服”“风险保障”等名义,要求缴纳工服费、保证金等财物,可直接拒绝支付。若已缴纳,务必留存好的收据、转账记录(备注缴费用途)、沟通记录等关键凭证,并通过投诉、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下阶段,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法治力量筑牢劳动者权益保护屏障,让劳动者安心就业、放心工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