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密切,我国部分居民试图通过“跨国婚介”寻求幸福。但人口不是商品,婚姻不是交易,倘若不提高警惕,在这美好愿望的背后可能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陷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小帅听闻小刚从事越南婚介工作,便请小刚为其介绍越南籍单身女性。小刚同意为其介绍越南单身女性,但需收取15.5万元的费用。随后,小帅向小刚转账13万元。2025年,双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小刚为小帅介绍越南户籍单身女性,婚介服务费用小帅先支付13万元,剩余2.5万元介绍成功后支付。
因婚介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小帅要求小刚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但小刚已经花掉该钱财,只能先退还小帅1万元,然后出具欠条,内容包括承认尚欠小帅12万元未退还,以及如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由小刚承担,并约定于2025年4月16日前还清。但小刚未按期履行欠条义务,小帅遂将小刚诉至法院。
都安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小刚为小帅介绍越南籍女子并收取高额费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综合案情,双方之间成立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案涉中介合同无效,小刚出具的欠条应属于无效合同的返还义务转化为合法债务,小刚未按欠条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小帅主张逾期利息及律师服务费问题,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刚返还原告小帅介绍费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退还原告小帅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婚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任何企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试图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购买”跨国婚姻,不仅面临情感与财产双重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已支付的“介绍费”极有可能因合同无效而无法全额追回。爱情虽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如选择涉外婚姻,务必要遵守两国法律法规,秉持自由平等的婚恋观,在尊重各国风俗、了解彼此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理性追求幸福,切忌将婚姻变为交易,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