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在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每季度送给医院院长0.5万元,先后12次合计6万元】 【基本案情】2010年4月份至2012年底,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为在某市某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得到该医院院长张某某的关照,长期供应药品,每季度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先后12次,合计6万元。 【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某,1964年6月17日出生,被告人刘某某,1971年6月4日出生。 2、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向某医院销售药品凭证及发票,证明二被告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的情况。 3、某市人民法院某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2月19日,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4、某医药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明某市某医院通过省招标平台点击药品计划,该公司在省招标平台上接收到计划后,通知高某某计划,高某某拿到计划后负责采购,然后到公司办理入库及出库手续,并对医院开具发票;高某某是该公司业务员。 【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高某某、刘某某二人为了向某医院供应药品,并顺利结算货款,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在某饭店吃饭时向其行贿5000元,希望其在业务上多照顾,此后,刘某某、高某某每三个月向其行贿5000元,共计12次,合计6万元。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5、6月份,刘某某给我讲他和高某某以某医药公司的名义给某医院供应药品,由于资金紧张,想让我入股,我表示同意。 后来,高某某、刘某某和我一起商量,为了更好地向医院供应药品并结算货款,决定每季度给张某某送5000元现金,我当时也表示同意。但是具体以后送钱的事我没有参与过,具体是高某某、刘某某送的。 【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明为了向某医院供应药品,并顺利结算货款,其和刘某某二人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在某饭店吃饭时向张某某行贿5000元。此后,二人每季度向张某某行贿5000元,共计12次,合计6万元。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为了向某医院供应药品,并顺利结算货款,其和高某某二人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在某饭店吃饭时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此后,二人每季度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共计12次,合计6万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