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对相关违规企业进行曝光警示。
案例一
2025年3月18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山工程项目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2名提升机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项目部罚款4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2025年10月13日,荣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山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承包单位(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半年内未对该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工程承包单位罚款15000元。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2025年8月26日,乳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乳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矿区段07002采场安全出口梯子下部缺少一段不能正常使用,安全出口不通畅,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种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种情形,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