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90多岁老太拿着别处买的西红柿冲进水果店要求退钱,被拒绝后,现场大吵大闹、上手抓踢店员,摔倒后又哭喊“浑身痛”,店员一报警她却立刻爬起来走了?
11月15日下午,一位九十多岁的老太步伐缓慢地走进上海一间水果店。监控画面显示,她在货架前停留许久,挑了几个脆柿,又伸手摸了摸旁边的包装袋,最后从口袋里掏出纸币付清钱,随后晃晃悠悠离开。店员当时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但当晚,老太再次出现。这次,她手里提着几个西红柿,情绪激动,声音颤抖地要求退货。“你们家卖的东西不好,退钱!”她用上海口音反复强调质量问题。店员愣住了,不太明白老太所说的“东西”是什么。等老太把袋子打开几秒,店员反应过来:店里根本不卖西红柿。
“阿婆,我们店只卖水果,这西红柿不是这里买的,不能给您退。”店员尽量放缓语气,试图让老太听懂。
老太似乎没有完全理解解释,只听到“不能退”三个字,她的情绪像被点燃,声音突然提高:“为什么不能退!就是你们卖的!”她开始在店门口大声喊,引来不少路人驻足。短短几十秒,场面急转。
在情绪的推动下,老太忽然向店员冲过去,试图抓住店员的手臂,还伴随着踢腿动作。店员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连连后退,只想避开接触。动作间隙,老太脚下一滑,身体重心不稳,一下摔坐在地上,随即发出痛呼,说自己“全身都痛”。
面对突发状况,店员愣了一下,随即拿出手机报警。周围人纷纷围上来,现场一时间混乱。就在店员说明情况并等待警察的时候,老太又突然撑着双手站起,慢慢拍了拍衣服,也不再叫痛,径直离开了现场。
事件的全过程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法律边界却非常明确。由于老人年纪大、表达混乱、行为激动,许多人看到现场可能会产生同情,但法律的判断必须基于事实。
首先,老太的退货诉求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购买商品的知情权和退货权,但前提是“商品由经营者提供”。也就是说,只有商家售出的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才可以提出退货退款。
老太拿着并非从该店购买的西红柿要求退款,从法律逻辑上根本不存在经营者责任,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范畴。店员拒绝不但符合商业逻辑,也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老太因为情绪激动而对店员实施推搡、抓扯、踢踹等行为,性质更加明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
推搡、拉扯、踢踹都属于实质性侵犯他人身体安全的行为,即使未造成明显伤害,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当行为。法律并未规定“高龄可以免除责任”,但在处罚时,会综合考虑行为能力、精神状态、年龄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理。
在这类纠纷中,行为人的年龄不会影响定性,但会影响处罚幅度。
第三,老太摔倒后是否由店家负责,涉及民事侵权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必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对于店员而言,后退躲避属于典型的自我防卫行为。老太摔倒与店员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店家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侵权责任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在现场情况下,店员只是躲避攻击,没有推动、拉扯或其他导致摔倒的动作,因此不存在“过错”。老人摔倒属于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只能自负其后果。
事件的社会反响集中在一个问题上:面对高龄、可能存在认知障碍的老人,商家应不应该“让着点”?在日常生活中,这确实是很多商家都会遇到的道德困境。
但现实也告诉我们:无原则的迁就不但不能保护老人,还会伤害社会公平。
在更多商家与路人的角度看来,真正让人无力的不是老人年纪大、糊涂,而是“不讲理还能动手”。在类似事件中,商家最担心的往往不是冲突本身,而是“讲不清责任”、“说不明事实”。
这一事件提醒所有经营者:遇到类似冲突,保持理性、及时报警、留存证据,是保护自己的最有效方式。它也提醒所有家庭:高龄老人若存在认知能力下降,家人更应加强关注,避免因行为偏差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它更提醒大众:尊老是一种美德,但绝不是让某些人利用“年龄”成为肆意冲动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