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无偿献血者游览景区、乘坐公共交通可享优惠;累计献血超1000毫升,可终生免费使用所需血量……近日,《河南省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建议。据了解,本次立法是26年后我省对献血工作相关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明确多项对无偿献血者及亲属的奖励优待。
累计献血超1000毫升可终生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在用血时享有哪些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同时做出详细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临床需要用血时,按下列规定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献血量累计不满八百毫升的,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等量血液。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不满一千毫升的,献血后十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所需血量;十年后,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终生免费使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临床用血的,可以合计免费使用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无偿献血是个人道德情操的体现,更是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
日前,大河报·豫视频推出《郑州的无偿献血奉献者,何时能免费坐公交、地铁?》报道。本次立法中,已提出相关回应条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休息时间,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
在本省获得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适当优惠,有条件的予以免费。
每年6月为我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我省鼓励、支持、褒奖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倡符合国家规定年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适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健康公民献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并确定每年6月为我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在采供血管理方面,明确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非营利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在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血站采血者应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采集全血、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和成分血的,每次采集量及采血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频繁采血。
还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
此外,明确规定涉嫌扰乱正常采供血秩序的法律责任,维护献血者权益。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温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