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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法院悬赏公告(2025年第14期)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3)鲁1311执3021号

本院执行的临沂丹泰胶粘剂有限公司与臧华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临沂丹泰胶粘剂有限公司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1311执3021号

执行依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11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

被执行人:臧华堂

身份证号:320682198111******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合作村

执行标的:140122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苏法官。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临沂丹泰胶粘剂有限公司承诺自愿支付举报人500元。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临沂丹泰胶粘剂有限公司承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2025)鲁1311执3079号

本院执行的刘宝华与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刘宝华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1311执3079号

执行依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311诉前调书690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王宝林

身份号码:372801196702******

身份证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八块石村

执行标的:163315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苏法官。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刘宝华承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2025)鲁1311执4935号

本院执行的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1311执4935号

执行依据:(2025)鲁1311民初3827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武鑫

身份号码:371302199103******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161号2号楼1单元1403室。

执行标的:150000元

悬赏期限:该案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诸葛晓鲁团队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整。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5%。

(2023)鲁1311执4345号

本院执行的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琦、孙冉、刘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1311执4345号

执行依据:(2023)鲁1311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汪琦

身份号码:370502198703******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29号附1号。

被执行人:孙冉

身份号码:410104198510******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9号院58号楼2单元2号。

被执行人:刘佳林

身份号码:370502198607******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章丘路19号23号楼202室。

执行标的:2000000元

悬赏期限:该案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诸葛晓鲁团队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整。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

(2025)鲁1311执5487号

本院执行的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金同同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1311执5487号

执行依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5)鲁1311民初2319号

被执行人:山东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倚诺,该公司经理。

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秀彩,该公司经理。

身份号码:王倚诺(371329199110******)、尹秀彩(372801196001******)

执行标的:15913195.92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刘法官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5000元作为悬赏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1日

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直接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