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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在闹市街头行走,一个男子突然冲过来扑倒她,不停扒她的裤子还亲她的嘴

陕西西安,女子在闹市街头行走,一个男子突然冲过来扑倒她,不停扒她的裤子还亲她的嘴,女子拼命反抗,情急之下一口咬破男子的嘴唇,这才得以脱身。近日,本案迎来宣判。 据潇湘晨报报道,今年3月31日晚上9点,周女士身穿粉色毛衣和牛仔裤,从灞桥区纺织城地铁口附近路过准备回家。 周女士走在柳鸣路时,街面上还人来人往很热闹,周女士没有想到,一名男子已经尾随了她近百米。 突然之间,男子扑了过来,一把将周女士拽倒在地,压在她身上就对着她的嘴亲了过去。 周女士吓得拼命挣脱,可男子力气大,她被死死按在地上动弹不得,男子一只手按住她,另一只手去脱她的裤子。 周女士拼命反抗,不让男子动自己的衣服,并瞅准机会一口咬破了他的嘴唇。男子吃痛,趁着他分神,周女士放声呼救起来。 周女士拼命挣扎,男子一时半会无法得手,又担心周女士的呼叫引来他人,便匆匆离开了。 周女士坐在原地,吓得愣了半天神才想起来报警。 当时情况紧急,路上又比较黑,周女士没有看清男子的长相,民警调取了案发路段的监控,可监控也看不清男子的长相。 后来还是根据周女士嘴上沾染的男子的血,这才将作案男子蒋某某抓获。 经鉴定,周女士嘴唇上的擦拭物和头发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测出蒋某某的生物样本。 案发后,周女士产生了应激反应,她经常焦虑,晚上睡不着觉,花掉医疗费944.43元。 近日,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从4月1日到11月30日,也就是说,判决生效两个月后,他就出来了。 周女士不服,她认为蒋某某只被判刑8个月太轻了,而且,周女士认为蒋某某犯的是强奸罪,而不仅仅是猥亵罪。 目前,周女士准备向检方提起抗诉,并希望以强 奸未遂对蒋某某量刑。 一、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 奸罪。 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X自主权,其核心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羞耻心,行为表现为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受害者的想法。 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强 奸罪的行为人具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则是通过除发生关系以外的其他猥亵行为来满足感官刺激。 二、蒋某某到底构成强 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案发当晚,蒋某某将周女士拽倒在地,压在她身上亲吻她的嘴,并试图脱她的裤子,但最终并没有实施侵犯周女士的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蒋某某虽然有侵犯周女士的行为,但要认定强 奸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蒋某某主观上具有与周女士发生关系的故意。 目前的证据,仅能证明蒋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三、周女士能否要求蒋某某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周女士因蒋某某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应激反应,并且花掉了医疗费944.43元,这些物质损失是由蒋某某的强制猥亵行为直接导致的,周女士有权要求蒋某某进行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周女士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蒋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蒋某某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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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xxx69
用户17xxx69 7
2025-11-13 17:58
强奸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