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辽宁辽阳,民政局员工史某,在去单位取车路上突发心梗去世,事发前,他一直用VX处理

辽宁辽阳,民政局员工史某,在去单位取车路上突发心梗去世,事发前,他一直用VX处理工作,6点多还和领导、同事沟通工作上的事,民政局为他申报工伤,可却没有被市人社局认定,史某家属不服,起诉了市人社局。 据悉,史某在民政局工作多年,一直是个尽职尽责的员工,每天他都会早早起床,准备去上班,当天早上也不例外,吃完早饭就出门,准备去取车去上班。 不幸的是,在前往上班的路上,史某突感胸口闷痛,未及反应便倒地不起,待医护人员赶到时,已失去生还可能。 后来大家才知道,在史某突发心梗之前,他一直都在用VX处理工作,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还在和领导、同事沟通工作上的事情。 谁能想到,这份看似平常的工作沟通,竟成为他生命的终结。从他最后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其努力与坚守,他认真回复每个问题,安排当天工作任务,全然未顾及自身身体异样,直至最后也未显疲态,只可惜他将生命的珍视留在了这份平常的工作沟通中。 史某的突然离世,家属们觉得,史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出的事,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在8月13日的时候,市民政局按照程序为史某申报了工伤。 民政局这边也是觉得史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毕竟他在事发前还在处理工作,而且也是为了去单位上班才出门的。 家人希望人社局能对史某的工作做出公平的认定,让他辛苦一生的家人能够在法律的纠正下得到应有的补偿,也算是对他多年的辛勤工作的最好的一份肯定了。 然而,10月10日的时候,市人社局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可想而知,史某的家属难以信服,人社局的这一决定确实体现了对职工的不公平,尤其史某是因工作需要而出事,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史某的家属觉得人社局的这个决定没有依据,他们起诉了市人社局,希望通过法律,为史某讨回一个公道。 史某的家属准备了史某事发前处理工作的证据,试图证明史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 人社局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觉得史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他们认为,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仅突破了传统工作时间的限制,也不再受传统岗位的局限,而是将工伤认定扩展至工作本身更为广泛的原因,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固定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 人社局未详细审查就做出不予认定决定,证据不足。 因为从法律看,认定工伤要综合考虑工作关联性,不能机械理解条款。 人社局这种做法,没有充分履行审查职责,属于不作为。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责令他们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市人社局却对此判决的结果并不完全服气,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觉得人社局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时候,没有对史某的发病情形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进行审查。一审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正确。 11月3日,辽阳市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辽阳市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辽阳市人社局在这次工伤认定事件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呢?如果存在,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呢? 对于辽阳市人社局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辽阳市人社局未详细审查史某情况就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构成不作为或乱作为。 其决定给史某家属带来伤害,若经查实存在上述问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重新审查认定、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本案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被一审撤销、二审维持一审,说明其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史某的家属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进一步追究人社局的责任呢?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 史某家属若认为人社局决定错误,可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对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这既能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也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凸显了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界定的复杂性,也反映了行政机关审查职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