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相亲认识了一名女子,订婚送了10万元的压手礼,还有三金,后来女子悔婚,退了这些钱和三金,男子不死心,又和女子复合,两人又要订婚,然而男子因为订婚未能按时给女方送36万彩礼,他和父母大吵一架,就跳水溺亡了,事后他的父母要求女方赔偿20万。 陈先生已经迫不及待地要和武女士结为夫妇,他深爱武女士,这一辈子,他非武女士不娶。 回想起他们的相处,陈先生内心甜蜜又苦楚。 他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他深深记得,初识武女士,她是多么的温柔贤淑,她的出现如同一道光,照亮了他的精神世界。 两人的相识很愉快,彼此都认可对方,两人也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总是甜蜜浪漫又美好,他们相处了一段时间,便决定先订婚。 他们的第1次订婚是在2024年的2月,这一次订婚,他们都说得好好的。 女方要送压手礼10万元和三金,这10万元就相当于彩礼,钱不是特别多,陈先生和父母也轻轻松松筹备好了这些钱,他们的订婚宴顺利结束。 订了婚之后,陈先生整个人都是喜气洋洋的, 他已经期待着他们的婚后生活该是多么的美好幸福。 可不知道为什么,两人订了婚之后,武女士却反悔了,不愿意和陈先生结婚。 强扭的瓜不甜,陈先生考虑到女朋友不愿意和他共度余生,他虽然很不舍,但也不想女友痛苦,就同意了解除婚约。 女方这边也很懂礼数,既然已经解除婚约,他们也退了10万元和三金。 本来他们的感情随着婚约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结束了。 可陈先生却对武女士念念不忘,分开的每一天对他来说都是煎熬,他真的太想念武女士了。 他再一次为自己的爱勇敢一次,他决定努力争取, 他再一次追求武女士,或许武女士从一开始认识他,内心也是非常认可陈先生的,他们复合了。 短短的一年时间,他们又分又合,感情倒是深厚了不少,陈先生觉得他们又到了该订婚的阶段了,于是他又提出要和武女士订婚。 这一次订婚,彩礼可不是10万元了,彩礼升到了36万。 不过陈先生倒没有将这个事情放在心上,他同意给36万,他要娶到武女士,与她共度余生。 可这一次没订成婚,他反而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事情是这样的,这一次订婚约定在2025年2月3日,在订婚的时候,陈先生一家需要给36万彩礼,除此之外,女方这边还有要求,他们要求陈先生父母将二儿子的烟酒店让出来,由武女士和陈先生经营。 这可为难了陈先生的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烟酒店可是二儿子维持生计的出路,如果让二儿子让给大儿子,那二儿子怎么办,何况那是二儿子一直经营的烟酒店,要让二儿子让出来,实在是为难他们。 这件事并不是陈先生父母同意了就可以的,陈先生一家也商量了这件事,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正因为他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父母就取消了取40万的约定。 就因为取消预约,订婚时间到了,陈先生的父母就取不出这笔钱,因此陈先生就不能在订婚的时候,按时给女方送去36万彩礼。 答应好给女方36万彩礼的,结果陈先生因为父母这个决定,无法按时给女方这笔彩礼,他们的订婚宴也就不能如期进行。 为此陈先生恼怒起来了,和家人大吵了一架。 吵架之后的陈先生,跟武女士说,他要离开这个世界。 武女士没有想到,自己的男友竟然是这么冲动的一个人,若是因为这件事,男友就此离开这个世界,武女士知道自己将会受人谴责。 于是她赶紧劝陈先生不要那么冲动,并且她也赶紧将这件事告诉了陈先生的父母,以及陈先生的发小。 可一切都来不及,当大家发现陈先生时,陈先生已经跳水溺亡了。 事情发生之后,陈先生的父母认为这都是女方的错。如果他们不要36万彩礼,不要他们二儿子的烟酒店,事情就不会闹成这样,所以他们起诉了女方,要求赔偿20万。 那么他们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要追究这件事情,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看他们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他们有过错,那么女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具体到事情当中来,女方这边认为,这36万彩礼并不是他们要求的,是陈先生愿意给的。 并且复合是陈先生要求的,陈先生是和父母吵架之后,才寻短见,并非和女方这边争吵。 并且武女士得知陈先生要寻短见,她第一时间劝说,并且通知了陈先生的父母以及他的发小,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救助义务,他们认为陈先生的离去和他们没有因果关系。 但陈先生的父母认为,若不是这36万彩礼,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所以他们儿子的离去和女方有很大的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感情的事情没有理智处理,并且他自己要寻短见,与女方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女方不需要赔钱。 不过武女士愿意自己赔偿2万元陈先生的父母。 那么你认为女方需要赔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