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男子被邻居家的狗咬了,情急之下,他抓来小狗直接举高摔死,然后到派出所报案,等待调解,谁料,邻居知道后,带着一帮人上男子家,一顿打砸,还把男子父亲揍了一顿,男子父亲为了自保随手抓了一把刀,随意挥舞,没想到,邻居不幸被刺到,之后不治身亡。男子父亲因此被提起公诉,男子懵了:我父亲这是正当防卫啊。 2025年1月份的一天,申先生出门找朋友玩,正当他经过某个路段时,突然冲出一条小狗,当他看清后,才知道那是邻居郭某养的宠物狗。 就在申先生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小狗突然发狂,冲向他张嘴就咬了一口。 申先生懵了,自己没招它惹它,它这是干嘛,又疼又气的申先生,立马冲上去,双手抓来小狗,举得高高的,直接把它摔到地上。 小狗因为这一摔,当场死亡,申先生原本只想给他一个教训,没想到它这么不抗摔。 申先生自知理亏,当即转身向派出所的方向走去,他要去报案。 申先生来到派出所后,民警联系了郭某,让他前来派出所调解。 申先生以为郭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很快就会赶来派出所,谁料,他从半下午等到晚上,都没等到郭某。 晚上,申先生回到家,发现家里一片狼藉,后来他才从妹妹口中得知发生的一切。 原来,郭某知道申先生把他的宠物狗摔死后,并没有去派出所调解,而是转头带着一帮人跑来申先生家。 几个年轻小伙气势汹汹,来到申先生家后,一边骂一边打砸东西,郭某扬言要给他的宠物狗讨回公道。 申父看那架势,又气又急,但是看他们人多势众,他只能开口跟郭某理论。 申父说,如果不是你家宠物狗咬了我儿子,他也不会情急之下摔了小狗,这是人在受到伤害后的本能反应,怪不了谁。 郭某看申父嘴硬,手上砸东西的动作更加猛烈,把窗户砸碎了,大门口也踢烂了。 申父上前想阻止,谁料,被郭某和几个人直接围殴,申父瞬间就被打的嗷嗷叫。 情急之下,他努力冲出重围,随手就抓起桌子上一把刀,一顿乱挥。 郭某看申父这样,并没有停下对他的打骂,依然挥拳而上。 没想到,申父一个不留神手里的刀不慎刺到了郭某。其他人也不同程度受了伤。 郭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申父随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申某和家人认为,父亲是在遭受非法侵入和围殴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法律界则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限度,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对此,有朋友认为: 1、狗咬人事件中,狗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引发后续矛盾的重要起因。 2. 郭某带领多人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砸坏玻璃、踹开大门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不当行为,性质较为恶劣。 3. 被狗咬伤的一方本是受害者,却遭遇狗主人家的打砸行为。在为保护自身安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因现场混乱不慎刺死人,从情节来看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 4. 组织多人私闯民宅并实施打砸,该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不排除存在团伙作案的可能。 郭某的宠物狗咬伤申先生,作为主人本应主动承担责任,他却选择带人私闯民宅打砸伤人,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权益,是引发致命冲突的核心诱因。 申先生父亲在被围殴的危急时刻持刀自保,属于为抵御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从情理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初衷。 尽管造成了死亡后果,但结合郭某一方的暴力挑衅情节,应着重考量防卫的必要性与限度。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郭某带领多人私闯申家打砸并围殴申父,已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申父在被围殴的紧迫状态下持刀挥舞自保,符合防卫的起因与时间条件,虽造成郭某死亡,但需立足防卫时的混乱情境判断限度,不应以事后理性标准苛求,更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郭某未获允许,带领多人强行进入申先生住宅,且实施砸玻璃、踹大门等打砸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该行为是引发后续致命冲突的直接诱因,申父的防卫正是针对这一不法侵害,进一步印证了其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郭某对冲突升级存在完全过错。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公正裁决。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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