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打我,我还不能防卫了?”河北,一女子和小姐妹聚餐后,男友怀疑她在席间与异性有接触,竟持刀逼问,还驾车带她找朋友质问。途中,男友又多次殴打女子,女子趁机夺车想逃离,不料男友爬上引擎盖阻拦,最终不幸发生事故摔亡。事后,女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11年,如何评价此案? 这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据红星新闻10月31日报道,2024年5月的一天,曹女士和小姐妹外出聚餐、喝酒吃饭。 大概到了凌晨,曹女士回来后,男友刘某没好气地质问她。 刘某怀疑曹女士回来这么晚,席间肯定有其他男人。 对此,曹女士坚决否认。 刘某疑心病重,根本不信曹女士的回答,还拿刀逼问她。 两人随即争吵了起来。 争吵中,刘某把曹女士拉上车,打算带她找朋友对质。 途中,刘某还停车威胁、殴打曹女士,曹女士胳膊、腿部等多处受伤。 曹女士难以忍受刘某的折磨,趁机驾车想逃离现场。 此时,刘某不肯放过曹女士,竟爬上引擎盖阻拦。 曹女士惊慌失措,开车前行,不料在一处路口发生事故致刘某死亡。 事后,曹女士因涉罪被抓,案件随即移交至检察院,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其实,对于本案,主要有三种观点: 1、曹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这也是检方的观点。 支持此观点的理由是:事发时,曹女士驾车逃离,明知刘某爬在前机盖上,其驾车行为可能导致刘某死亡,却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 客观上,曹女士的驾车行为导致了刘某死亡,虽她可能未直接实施暴力杀害行为,但在刘某处于危险状态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 曹女士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刘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曹女士构成正当防卫。 从因果关系看,刘某不分青红皂白持刀质问、威胁、殴打曹女士,其行为属不法侵害。 曹女士驾车逃离是为躲避不法侵害。 刘某爬上前机盖阻拦时,情况紧急,不能苛求曹女士妥善处理。 曹女士当时可能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其驾车行为可视为特殊情况下的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且,曹女士驾车是为逃离刘某的暴力威胁,当时可能没预见到刘某会爬上前机盖阻拦,也无法预见车辆行经路口会发生事故致刘某死亡,这完全是意外事件。 曹女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曹女士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当时情景下,曹女士驾车逃离可视为躲避刘某施暴的防卫手段。 但她驾车致刘某死亡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曹女士作为驾驶人,应预见到刘某爬在前机盖上阻拦可能发生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最终导致刘某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这种情况下,曹女士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可第一种观点,认为曹女士驾车致刘某身亡,没有防卫目的。 曹女士主观上有泄愤报复或放任刘某出事故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女士有期徒刑11年。 就个人而言,仅从当时描述的情景看,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试想,一名女子深夜被有暴力倾向的男子持刀殴打,怎会不害怕? 曹女士好不容易摆脱刘某控制,上车想驶离自保,紧张之下,怎能理性判断并合理控制驾驶行为? 况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断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评判防卫人。 简单说,别用“上帝之眼”或当“事后诸葛亮”看待曹女士的行为。 曹女士是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无奈为之。 按一般社会人的判断,不能苛求曹女士作出理性、妥善的判断和行为。 所以综上,虽然刘某死亡是事实,但总体上,曹女士的防卫行为正当,未超出必要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