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3年前,男子花17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大G”,1年半后,原车主被抓,这辆大G被公安机关扣押,说是涉案财物,男子崩溃,自己正常买卖、过户、付款,虽然没见过原车主,但是,是车行收了车后省了一道过户程序,将车直接过给了自己。如今,男子等了2年了,每月要还几万月供,车也要不回来,因此,他想让车行要么给一辆同价代步车,要么退还车款,车行经办人回应后,他更崩溃了! 3年前,李先生在一汽车城相中了一辆二手奔驰G350,这车一看就大气,开出去也有面子,于是他当天就下决心买它。 于是,李先生付了70万首付,并贷款99万,满心欢喜将这辆豪车买下,可谁能想到,车开的好好的,一年半后,这辆大G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李先生整个人都懵了,上班也没有车开了,还得花钱打车,那问题到底出在了哪? 原来,这辆车的前车主徐某因为诈骗被抓,李先生买的这辆车成了涉案财物。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中称,在侦查徐某诈骗案发现该辆车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所以要扣押。 李觉得自己特别冤,自己正常买卖,正常过户,按照市场价付了钱,车款就交给了“某车”的二手车行。 另外,他根本不认识前车主徐某,更没见过面,是车行收了徐某的车没有过户,而是从徐某名下直接过户给了李先生。 也就是说,车行收了徐某的车本该将车过户到车行名下,再卖给李先生,但是,这车行省了道程序,直接从徐某名下将车过户给了李先生。 那徐某一出事,这车是涉案财物,便直接和李先生有了关联,导致他的车被扣了。 车被扣了后,李先生的生活受到了影响,每月他还要还几万元的月供不说,上班打车也花了不少钱,但是没有办法,车要不回来,只能干等,这一等就是两年。 李先生说,不久前他还完贷款,拿到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显示上一任所有人就是徐某。 所以,李先生找到车行要说法,提出两个诉求,第一,要么给一辆同价代步车,第二,要么解除合同,退回车款,车子能拿回来就过户给车行,拿不回来车行自己想办法。 李先生也有理由,毕竟车子是车行卖给自己之前就是一辆涉案车,不是自己买了后才变成涉案车的。 车行经办人却有不同的说法,他们表示,该车正常办理了交付手续,一年半后公安机关扣车,为此,他们也沟通过很多次,而且,他们认为已经尽到了交付责任。 李先生却认为,是车行从徐某那收车,再出售,本身就是车行的问题,合同上也没有原车主签字,只有销售和财务签字,说明车行不是纯中介平台。 经办人对李先生说,李先生作为善意取得人,如果他认为公安机关扣车不合理,可以诉讼,车行会配合李先生要回车子,不过,事情没定性前,李先生拉横幅、网络发帖维权手段不合理,这种极端做法对车行影响非常不好。 李先生非常气愤:“车是我在你们车行买的,不是被扣了两年了?我这极端?我这是陈述事实。” 但是,经办人却说,法院流程没走完,李先生这样闹是不合理的。 这件事双方僵持不下,而且,记者发现李先生的合同有点奇怪。 合同的末尾盖的章是“某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与合同开头丙方“某车”阿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 经办人解释说,他们只是“某车”下面做经营板块的小机构,“某车”是个品牌,车不是在现在挂“某车”门头的地方提的。 对于主体有几个、相关销售人员情况的问题,经办人含糊其辞。 李先生是崩溃又无奈,他透露涉案的车辆不光他这一辆车,可能还有十多辆,车行就买了四辆。 经办人表示,徐某总共有七八辆车被查,但他们的车是在案发前一两年交易的,那时候都是正常交易,徐某是陆陆续续三四年卖了几辆车,不过,也有车主以善意取得为由申诉,车子就没被扣押。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折旧费,车行表示愿意先行承担,但是,直接退回车款,得等事情尘埃落定才可以。 目前,李先生的车子去留,还需要等待法院宣判,看来他还要继续等了。 从法律方面,从现有信息看,李先生正常买卖、过户,按市场价购车且支付了车款,若不知车辆是赃物,很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他对车辆拥有合法所有权。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如果,法律上认定李先生这辆车为善意取得,他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请求返还车辆。 另外,车行如果未尽到车辆审核来源的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该车辆因前车主问题被扣,说明车行可能在车辆审核环节存在疏漏,未尽到应有的义务。 这导致李先生无法正常使用车辆,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月供、打车费等。 根据上述法律,车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李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车行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则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 李先生遇到的事确实糟心,也提醒大家买车该有的流程一点不能少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