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差遭猥亵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当然应该按照伤情鉴定出的这种伤情一般应该具有的恢复期来算,而非按照实际医疗时间来算,后面的算法不利于收入更低、更缺乏医疗意愿的群体,在我国算是明显的政治不正确。
但问题就是,精神损伤缺乏一个可靠的标准,在读心机器出来之前,我们永远不可能分清楚一个人受到的精神损伤中有多大一块是他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装出来的,一切性侵问题上价值判断的分歧也根本来源于此。只能说唯物主义的经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有其价值的,我们应该更多地依靠仪器测出来的数值来评价一个人受到的精神损伤,而非大量依赖自测表格判断这样的问题,但很可惜,就我自己去精神卫生中心的经历来看,我们鉴定精神状态使用的方法中后者的比重远高于前者……
或者我再说得极端一点,我们就该规定"人被性侵之后xx天就该恢复了,再不恢复说明你社会适应力有问题,企业和社会不承担你这部分的额外医疗支出"。
有人可能会拿车祸撞人致残也是赔到治到好这样的判法来反驳我上面的观点,但这么做在我看来同样也是不合理的,这显然会使得驾车人更倾向于直接把人撞死而不是撞残,而且真有不少大车司机是这么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