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给丈夫转了1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又转了21万装修房子,却因为近段时间生活困难,无法支付1000元的居住费,她的丈夫,就收拾她的衣服,一袋一袋地扔到她的店门口,将她赶出了家门,她的丈夫很气愤,说道:谁让她结婚的时候,以怀孕为由要了10万元。 林女士看着店门口那一袋一袋的衣服,她的心凉透了,她终于意识到,她和丈夫的感情,可能真的走到尽头了,这样的日子她也真的是过够了,丈夫的种种做法,让她难以接受。 她和丈夫的事情,要从那1000元的居住费说起。 林女士和丈夫李先生,两人都是二婚,年龄相差十七八岁,生了一个儿子,本来因为大家都是二婚,应该比头婚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才对,可他们把婚姻生活过得一塌糊涂。 那段时间,林女士店里的生意不怎么好,手上就没有生活费,也就没有给丈夫1000元的居住费。 她和丈夫约定好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房子,林女士要在丈夫的房子居住,就要交1000元的居住费。 本来林女士心里也难以接受这件事情,夫妻一场,丈夫如此斤斤计较,早就让她感到不可理喻,但二婚不易,两人还有一个孩子,她又比丈夫小十七八岁,生活已经如此,林女士也是慢慢地接受了。 为了维持表面的家庭和睦,林女士也就每个月给丈夫支付1000元的居住费,她这才有了一个暂时庇护风雨的场所,每天回家,她还能看到自己深爱的孩子,她已经很知足了。 她真的没有想过,就因为现在手头紧,不能一时给丈夫支付1000元的居住费,丈夫竟然就要将她赶出家门,她真的难以接受。 虽然房子是丈夫婚前的,可林女士也不是没有付出,她说她也拿了21万出来,装修房子,现在却被丈夫赶了出来,她觉得自己的付出不值得。 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林女士找到了调解员,将自己这段不堪的婚姻诉说出来,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忙。 这时候她的丈夫李先生说出了一个心酸的往事,他说,如果不是因为有孩子,他们俩就不会结婚,他们俩就是相互利用的关系,没有夫妻感情。 这到底怎么回事,林女士和李先生二婚,难道也是草率结婚? 原来,当时林女士怀孕了,但是她跟李先生说,她怀孕了,如果不给10万元就不结婚,就不要孩子。 李先生为了能够和李女士结婚,不得不给了10万元,他们俩这才结婚。 因为这件事,成了李先生的心结,他一想起这件事,就浑身难受。 特别是到了2018年,林女士因为一时生气,又说了气话,说要离婚,所以李先生这才要林女士支付每个月1000元的居住费。 说起这10万元,林女士也有话要说,她说她也拿了10万元出来,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在李先生看来,这10万元不是孩子的抚养费,而是归还之前怀孕他给的10万元。 他们俩的事情似乎说也说不清,理也理不顺了,但是李女士被丈夫赶出来,丈夫的行为确实已经伤透了林女士的心。 那么林女士该怎么办呢? 1、 林女士和李先生还是夫妻,李先生不但要妻子支付1000元的居住费,还要把妻子赶出家门,他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为丈夫,不管感情如何,他都不应该把妻子赶出家门,而是应该好好沟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 2、 林女士在怀孕的时候,结婚之前,要求李先生支付10万元的彩礼,这也是合理的。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毕竟林女士给李先生生下了孩子,并且和他共同生活,李先生支付10万元的彩礼,不应该惦记在心上。 那么,你对李先生这样的丈夫有何看法呢?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