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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直播带货弄“虚”作“假”,消费者如何维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但是不规范的直播带货行为也时有发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透明性,消费者被侵权后常因无法获得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难以维权。如遭遇直播带货弄“虚”作“假”,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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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虚假宣传

网络直播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包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并进行直播销售,方先生通过观看直播向包先生购买了四块手表。收到货物后,方先生怀疑两块手表的镶嵌物并非包先生所说的天然蓝宝石,于是前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两块手表的镶嵌物一块是玻璃材质,另一块是合成宝石,与包先生的宣传不一致。方先生认为,包先生存在虚假宣传,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包先生的买卖合同,包先生退还四块表的全部货款,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即两块涉嫌虚假宣传的表的货款之三倍,同时方先生还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方先生提交了珠宝玉石首饰的鉴定证书,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包先生提交了维修单据,证明钟表为原装正品,但拒绝参加鉴定。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审查网店资质、为双方调解等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支持了方先生的部分诉请,判决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包先生退还方先生四块表货款19400元,给付赔偿款40200元,驳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

原告方先生与被告包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包先生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庭审过程中,包先生拒绝参与鉴定,因此推定包先生在直播间销售涉案钟表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包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四块手表的价款并承担两块手表虚假宣传的三倍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对包先生的身份信息尽到了审查义务并进行了公示。事发后也将包先生的姓名、有限地址和联系方式告诉了方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争议发生后,网络直播平台公司对于买卖双方已经进行了调解与处理,虽然未能解决双方纠纷,但已经尽到义务,故方先生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

百万粉丝网红虚假扶农

构成欺诈吗

小唐在刷短视频时偶然刷到主播小安,她自称自己在山区游玩时偶遇了一位英俊帅气的小伙,两人从此一起创业、助农……这个美好的故事感动了小唐,他马上在主播直播间下单。后来,小唐在新闻中发现,主播小安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来,小安只是传媒公司精心打造的人设,该公司通过设计剧本、话术,专门挑选当地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破壁残垣作为直播背景,为二人编造了淳朴的男主角形象和纯真善良的女主角形象,打造“山区原生态”人设,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偶遇”“蹭饭”“扶农”等情节的视频,博取眼球、收割流量。小安通过直播带货,打着“助农”“优质原生态”等旗号,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农副产品,假冒“山区特色农产品”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进行销售。法院以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虚假广告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播小安等人犯虚假广告罪,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带货直播引流慢、转化率低,有主播不满于此,为了吸引流量、刺激消费,开始打造人设带货。简陋的直播场景、年迈或年幼的主体人物、“帮帮他们”的直播话术等都是“卖惨式”带货的标配,此种直播成功吸引大量网民的关注,进而诱导消费者出于同情心理购买直播产品。主播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且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进行提示,并故意虚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真实的营利性目的,以欺诈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营销行为。消费者如果因为主播的销售行为而对主播销售商品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属于一方误信相对方故意编造的事实而作出了错误判断的情形,因此主播及其所在公司、同事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本案情节严重,故对主播等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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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大米变“无机”

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责任

老李在电商平台上看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主播宣称:“有机大米,稻花香米,高端、健康、营养,新米,绿色有机大米,厂家直销包邮”,认为主播销售的大米是有机大米,便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购买了32公斤,共支付货款1152元。收货后,老李发现大米外包装上虽有“有机”字样,但并没有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他上网查询得知,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机产品必须标明有机标志及“有机码”。因此,老李认为主播以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涉嫌欺诈销售,老李从大米的外包装上得知,该产品销售单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某米业有限公司。其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购物款1152元,赔偿货款的3倍即3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大米不是有机产品,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决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老李退还购物款1152元,并赔偿3倍损失,即3456元。

法官说法:

涉案大米每公斤售价为36元,远高于普通大米的价格,其外包装上仅印有“有机”字样,并无有机标志和“有机码”,其外包装存在严重的瑕疵。销售单位在电商平台上宣传为有机大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系有机大米。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大米的销售单位,对涉案大米进行了不当宣传,导致原告误认为涉案大米系有机产品,从而用超过普通大米的价格购买了涉案大米,受到了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情形。而本案的另一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大米的生产单位,就原告目前举示的证据而言,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参与了虚假宣传尚不得知,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交生产者在销售过程中参与了虚假宣传的证据,故不支持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直播购物有风险,消费者须擦亮双眼、按需购买,保留好购物单据及付款记录。一旦遭遇侵权及时与网络购物平台联系,获得生产者、销售者身份信息,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必要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