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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聚餐1人饮酒身亡:为何先走2人无责,留到最后者赔52万? 4人聚餐饮酒,本

4人聚餐1人饮酒身亡:为何先走2人无责,留到最后者赔52万? 4人聚餐饮酒,本是好友间的寻常欢聚,却因一场意外戛然而止——聚餐结束后,一名参与者不幸身亡。近日,法院的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先行离开的两名聚餐者无责,全程陪同至最后的参与者,需赔偿死者家属52万余元。 同一场聚会,为何责任划分天差地别?核心在于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并非所有聚餐者都需担责,责任认定始终紧扣“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 法院审理查明,先行离开的两人在离席时,死者意识清醒、行动正常,无明显醉酒或不适症状,且两人离开前未对死者有劝酒、灌酒行为,也无法预见后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而被判赔偿的参与者,则存在明确的责任疏漏。作为全程陪同死者的最后一人,其在明知死者已饮酒的情况下,既未确认死者能安全到家,也未联系其家属或采取送医、护送等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同行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正是这种“放任式”的疏忽,使得危险未能及时被阻断,最终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绝非个例,它戳中了很多人对“朋友聚会责任”的认知盲区:聚餐中的责任,从不取决于“是否在场”,而在于“是否尽到合理义务”。劝酒、灌酒是明确的过错行为,但即便没有劝酒,若明知他人饮酒后存在安全风险却放任不管,同样可能因“不作为”承担责任。 生命从无重来的机会,朋友间的欢聚,不该因疏忽变成无法挽回的遗憾。这场判决既是对死者家属的慰藉,更是对所有人的警示:欢聚的底线,是对彼此安全的珍视;朋友间的责任,藏在“送君一程”的周全里,而非“各自安好”的漠视中。喝酒死亡赔偿 聚餐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