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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男子和朋友带孩子去餐厅吃饭,期间任由小孩子跑来跑去,嘻笑打闹,一邻座男

天津武清,男子和朋友带孩子去餐厅吃饭,期间任由小孩子跑来跑去,嘻笑打闹,一邻座男子实在看不下去,于是他提醒家长管管孩子,公共场合注意影响。男子一听不乐意了,没等朋友说话,直接怼了句:小孩子闹腾是天性,关你什么事?俩人你一言我一语发生争执。男子抻着脖子挑衅“有本事你揍我呀”!邻座男子彻底被激怒,抄起桌上的水壶砸了过去,这下悲剧了,男子的头破了个大口子,鲜血直流。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俗话说“吃饭不吵,神仙都笑”,可胡先生和朋友带孩去餐厅吃顿饭,愣是吃出了“火药味”,最后还闹上了法院。 胡先生约上朋友带着孩子来用餐,大人连吃带喝聊的很开心。 可小孩子坐不住,吃饱了就在店里疯跑嘻笑,还时不时尖叫,那声音尖得能扎人耳朵。 隔壁桌的石先生和朋友喝酒聊天,刚开始吃得挺香,后来被孩子吵得说话都听不清。 他回头看了几眼胡先生的桌位,心里有些来气,子不教父之过,孩子在公共场合这样吵闹,做父母的不管不问,太没素质。 可胡先生和朋友以习惯小孩子吵闹,根本不在乎,该吃吃该聊聊。 石先生忍气压气,想着吃顿饭不想惹气,可小孩子肆无忌惮,闹腾得更欢了。 这顿饭被小孩子闹得没了胃口也没了心情,忍了半天实在忍不住,扭头就朝胡先生那桌喊:“你们是不是有病?就不能管管孩子吗!” 这话一出口,带着火药味,朋友没吱声,胡先生却挂不住脸了,立马炸了:“你嚷嚷啥?跟个小孩较什么劲!”俩人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 石先生气得脸红脖子粗,为人父母,没有公共道德,小孩不懂事,大人也不明事理。 胡先生心里也不痛快,和朋友一起出来吃饭,朋友老实,他可不好欺负,小孩子闹腾是天性,谁家孩子都这样,是对方太矫情。 气头上俩人都较上劲,还往一起凑要动手,朋友和服务人员赶紧拉架,好赖没打一起。 本以为这事儿就算过去了,没成想胡先生还不依不饶,对着石先生喊:“来啊!有种你就打我!敢动手吗!” 老话讲“祸从口出”,这话真是一点不假。胡先生这一挑衅,直接把石先生的火给彻底点燃了。 石先生也是个暴脾气,“噌”地一下站起来,抓起桌上的玻璃水壶,朝着胡先生砸过去。 水壶直接把胡先生的头砸了个口子,鲜血顺着头发往下流,水壶也摔得粉碎。 后来胡先生被送进医院,诊断是脑外伤后综合征加头皮擦伤,住了6天院。 石先生这边,因为调解没成,先被公安给了行政处罚。 可谁能想到,胡先生出院后直接把石先生告上了法院,一开口就要12万多赔偿。 光误工费就说要9万,还说自己一个月能挣30万,再加上医疗费、营养费这些,算下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有人认为,明明是胡先生先挑事儿让打的,现在还好意思要钱?真是没天理! 也有人觉得,石先生再气也不能动手,老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动手钱遭罪。 他挑衅归挑衅,你一动手就没理了,真要使错手,打出重伤,坐牢都有可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石先生用玻璃水壶砸伤胡先生头部,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石先生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对暴力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无论起因如何,动手伤人就需承担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石先生动手砸伤胡先生,存在明显过错,导致胡先生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胡先生在事件中也有挑衅行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需承担40%的责任,石先生承担60%。 在民事侵权中,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并非受伤方就完全无责。 胡先生声称自己月薪30万,误工费高达9万元,但他拿不出有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定,胡先生实际医疗费,误工费约5108.3元,按60%的责任划分,石先生应赔付胡先生3064.98元,限其5日内支付。 其实仔细想想,这事儿俩人都有问题。胡先生又不是孩子的家长,朋友都没说话,你多什么嘴呀! 本来没必要凑这个热闹跟人吵架,更不该在对方被劝住后还接着挑衅,这不就是“火上浇油”嘛! 再说石先生,就算被吵得心烦、被骂得生气,也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拿水壶砸人,这错可就大了。 这事儿多不值当,本来好好吃顿饭,就因为俩人都不肯让一步,结果有人受伤,有人要赔钱还得担法律责任。 这就应了那句“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要是当初俩人都能少说一句、多让一步,也不会闹到这地步。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