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65岁女子承包了一片11.98亩的土地,常年被水淹没,约30年无人耕种,女子把它当作荒塘拿来养鱼。 后因一场暴雨,水位上升,女子担心鱼跑走,就雇人清淤、加高加固塘埂。不料,这一行为被警方认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女子遭带走调查。 侦查结束后,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女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女子有期徒刑1年。 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女子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但保留了有罪认定。 女子释放后,仍不服,继续申诉。令人意外的是,这块地已被调整为坑塘水面,而当地还把这规划为湿地开发。 张秀兰这个名字,如今在村里几乎成了“争议”的代名词。 不是因为她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只是三年前那个夏天,她为了保住鱼塘里的鱼,做了件在庄稼人眼里再平常不过的事——清淤、加固塘埂。 谁能想到,就是这两件事,让她从一个本本分分的养鱼人,变成了“戴罪之身”。 时间倒回2020年,张秀兰承包的这块地,说起来也算有点来头。 它在水库库区里,早年是分给村民的责任田,可架不住地势太低,每年一到汛期就被水淹没,三十年来就没正经种过庄稼。 村民们靠着水库的失地补助过活,这片地渐渐就荒了,长满了水草,成了名副其实的荒塘。 张秀兰看着可惜,就想着把它利用起来,养鱼补贴家用。 她拿出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了鱼苗投进塘里,满心期待着能有个好收成。 可天不遂人愿,那年夏天一场暴雨,洪水来得又快又猛,鱼塘的水位一下子涨了上来,原本就不高的塘埂眼看就要撑不住,鱼顺着缺口往外跑,张秀兰急得直掉眼泪。 和儿子商量后,她咬咬牙雇了人,一边清理塘里的淤泥,一边把塘埂加高加固,就盼着能保住这点养家糊口的家当。 在她看来,这就是再普通不过的农事,是为了守住自己合法承包的鱼塘。 可2021年12月,警方找上门来,说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立案侦查。 张秀兰当时就懵了,她反复琢磨,自己明明是在打理自己承包的鱼塘,怎么就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扯上关系了? 2024年1月,刑事拘留的通知下来了,理由是“未批先占基本农田开挖鱼塘”。 这个理由让张秀兰更糊涂了,这地三十年来就没种过庄稼,怎么就成了基本农田?自己明明是清淤加固,哪里是开挖鱼塘? 接下来的日子,是她这辈子都不想再回忆的煎熬。 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时她拿出了所有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居委会开的证明,说这地是历史水淹区,三十年没种过谷物,一直用来养鱼;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清楚写着这块地是“坑塘水面”,不是“水田”;还有和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承包的是“170水位线内荒塘”,用途就是水产养殖。 可这些证据,在一审法院那里没起到作用。 2024年7月,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说土地性质要以2018年的数据为准,当时这块地是“水田”,所以认定张秀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要罚四万块钱。 张秀兰和家人都没法接受这个结果,明明事实就摆在眼前,怎么就判了罪? 他们提起上诉,2024年11月,二审判决下来了。 这次法院采纳了2019年的“三调”数据,承认这块地是“坑塘水面”,可还是保留了罪名,只是免于刑罚。 那时,张秀兰已经被关了10个月。 出来后的她,身体大不如前,以前爱坐在门口和邻居聊天,现在却连出门见人的勇气都没有。 更让她心寒的是,二审结束后她才发现,自己承包的这片鱼塘,已经被规划进了湿地开发项目的范围。 如今,她又向省高院提交了申诉材料,为了自己这三年的委屈,也为了一个公道。 其实说到底,张秀兰从头到尾都只是想好好养点鱼,守住自己的生计。 她没有侵占别人的土地,没有破坏耕地,只是对自己承包的荒塘进行了正常的维护。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可在这件事里,一个普通农民的合法经营,怎么就成了“犯罪”? 当土地性质的认定因为不同年份的数据而出现差异时,到底该以哪个为准? 当农民按照承包协议合理利用土地,却因为行政或司法上的认定偏差而陷入困境时,又该谁来为他们的损失买单?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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