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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名女子在婚后遭遇了让人唏嘘的“AA婚姻”。丈夫坚持家庭开支AA制,原本以

广东,一名女子在婚后遭遇了让人唏嘘的“AA婚姻”。丈夫坚持家庭开支AA制,原本以为能让生活更公平,结果却在柴米油盐的现实中演变成了“丈夫富足、妻子负债”的困局。女子生完孩子后经济陷入困境,向丈夫求助,却被要求打欠条。从那之后,她手上多了几张写着“借某某金额”的纸,而丈夫则坚称:“AA制是你同意的,没钱就得借。”这一纸“平等”协议,让女子的婚姻生活彻底失衡。 据报道,这名女子与丈夫结婚后,丈夫提出婚后的一切开销都按AA制分摊。起初,女子有些犹豫,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本不该分得这么细,但丈夫态度坚决:“经济独立,感情更稳。”女子无奈同意。刚开始两人各自拿出部分收入维持生活,日子看似平静。然而孩子出生后,女子产假停工、收入骤降,开销却陡增,生活压力迅速压到她身上。她向丈夫提出希望能暂时减少分摊比例,没想到丈夫冷漠回应:“那你就先欠着。”女子不得不写下第一张欠条。 孩子成长需要支出,教育、生活、医疗样样要钱。女子的经济状况越来越吃紧,而丈夫工资稳定,生活品质反而提高。几年下来,女子不仅没存下钱,反而因“家庭欠款”欠下丈夫数万元。直到某年,她因疾病做手术,术前急需用钱,再次向丈夫求助,丈夫却再次让她打欠条:“这是夫妻约定,不能搞特殊。”女子最终照办。 雪上加霜的是,丈夫买了两辆车,原本承诺让她用一辆拉货贴补家用,却又要求她自付保险费。因没钱交保险,车被丈夫上锁,生意中断,收入更少。此时女子彻底崩溃,她开始怀疑这段婚姻的意义:“这哪里是AA制?这分明是变相控制。” 这一案例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丈夫太绝情,夫妻关系不该如此算计;也有人觉得“既然同意AA,那就要遵守约定”。但从法律角度看,事情并非简单的“约定自由”。在婚姻关系中,夫妻AA制不是违法,但必须在不违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执行,否则就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实行AA制,当一方因疾病、怀孕、育儿等客观原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另一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经济支出。如果丈夫以AA制为由拒绝为妻子支付治疗费用或生活必要支出,属于违反扶养义务。 因此,女子在因生育或患病期间被要求写下的“欠条”,从法律层面来看存在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区分:一是与共同生活、共同子女抚养有关的开支,例如子女教育费、生活费,这属于夫妻共同责任,合理分担合法;二是涉及一方因疾病、生产、生活必要支出的费用,属于法定扶养范围,即使AA制,也不得要求对方偿还。 换句话说,女子用于孩子教育、家庭日常支出的“欠条”可能被视为夫妻内部约定,具有一定效力;但因病、因产产生的费用,丈夫要求其写欠条并日后偿还,则违反扶养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从法律逻辑看,婚姻不同于普通经济合作。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AA制虽然体现了平等的表面形式,但若在实际操作中造成经济强势方占据主导,使弱势方陷入长期债务与依赖状态,实质上已背离了“平等与尊重”的原则。 此外,从债权关系角度分析,《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债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女子的欠条是在压力或情绪胁迫下书写的,不具备完全自愿性,则欠条的法律效力可被质疑。司法实践中,若一方能证明“欠条并非真实借款,而是家庭内部压力产物”,法院通常会以夫妻共同生活费用非借贷性质为由,不予支持。 当然,AA制并非在所有婚姻中都失效。对于双方经济独立、收入相当、生活方式相对分明的家庭,AA制反而能减少财务冲突。但本案的问题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能力严重不对等。丈夫高收入,却以“平等”为名推卸责任,导致女子陷入弱势。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不了实质的不公。 从法治角度,AA制在法律上并无禁止,但必须建立在诚信、公平与法定义务优先的基础上。婚姻不是经济合同,而是一种社会责任关系。扶养义务不能被AA制取代,夫妻互助不能被欠条抵消。 值得深思的是,这起案例的“欠条”表面上是自愿,实则揭示了婚姻中的权力失衡。当丈夫以金钱为筹码,让妻子在病痛中仍背负债务,AA制就变成了“冷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