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城市是衡量一个城市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促进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8月21日,《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推动形成遵从条例、维护条例、执行条例、监督条例的良好氛围。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开设“学习宣传地方性法规”专栏,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努力做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案例9:
践行地方立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公正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凌晨1至5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工具累计撬开4辆停放于路边的车辆车窗实施盗窃,累计盗窃200余元现金及价值4000余元的财物。6时许,罗某在继续用手电筒照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内是否有财物时被隆昌市民张亨年发现。张亨年用手机给罗某拍照并抓住不让其离开。罗某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划伤张亨年头部、面部和双手,并挣脱后逃跑,张亨年紧追不舍。罗某被迫将装有赃物的双肩背包丢在路边。张亨年再次抓住罗某后,罗某用美工刀划张某的手并最终挣脱后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张亨年面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双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疤痕形成评定为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开宗明义、旗帜鲜明的指出了《条例》立法宗旨。《条例》第二条规定,“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条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见义勇为市民张亨年为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挺身而出、面对罗某的持刀威胁毫不畏惧,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事,书写了可歌可泣的精神篇章,树立起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张某的行为生动的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3年7月1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川1083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四万二千九百六十六元七角四分。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川10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作为内江市的一名普通市民,张亨年做到了。他见义勇为行为,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夏明华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罗某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转化性”抢劫。隆昌市人民法院严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精准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在判决主文中融入《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价值观,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崇高事业。“一人兴善,万人可激”,宣扬见义勇为能让社会崇尚扶危助困之风,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人民尚正义,社会有正气,民族才会生生不息,国家才会兴旺发达。《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弘扬张亨年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学习从中体现出的中华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不断激发全社会明德唯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让凡人善举成为时代风景,让美德侵润社会每个角落。

张亨年因其见义勇为事迹,入选四川好人榜、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为“见义勇为个人”,其事迹被中央电视台、四川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后,赢得市民群众广泛赞誉。
审核:顾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