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店长连续工作了8小时,他累的不行了,就趁客人进店挑选商品的功夫,坐在收银台凳子上闭眼休息了3分钟,并没有睡着,可公司却以他上班期间睡觉为由,把他解雇了,男子申请仲裁成功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意外。 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3月,余某入职一家公司,当上了某广场门店的店长,负责管理这家门店的大小事务。 在职3年期间,余某一直兢兢业业,可2024年9月26号这天,经理突然给余某发来消息,说你的工号今天就要被删除。 余某顿觉晴天霹雳,因为这意味着,他的劳动关系当天就要被解除了。 公司究竟为什么突然要把余某开了呢?这还得从之前发生的一件事说起。 原来,在2024年9月的一天,营业期间,门店里还有顾客在买东西,而身为店长的余某,竟坐在收银台里睡着了。 这一幕恰好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了,他们觉得余某太不像话了,他的行为非常影响店面和商场的形象。 于是,工作人员就投诉到了公司那里。 公司调出监控后,发现工作人员还真没冤枉余某。 画面显示,当时余某人就坐在收银台前,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而此时店里有2名顾客正在挑选商品。 公司方气得不行,说余某这店长当得太不称职了,而且,余某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玩忽职守。 公司表示,2024年8月的时候,余某管理的这家门店,竟在营业时间里把门关了。 这个操作,不仅违反了商场的管理制度,还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就因为这个事,事发商场直接把他们的店铺“请”了出去,让他们没法继续在这个商场开店。 闹完这么一出后,该门店经营被迫中断,前后各种损失加起来高达80多万。 谁成想,才过了一个月,余某竟又捅出幺蛾子了呢? 公司新账旧账一起算,决定开除余某。他们认为,和余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且合法的。 然而,余某对于这件事却有不同说法。 他承认9月被商场人员投诉这事儿是事实,可他也有自己的苦衷。 余某表示,自己事发当天从早上9点半就开始上班,一直忙到晚上10点半才下班,门店所有的工作都是他一个人完成的。 截至晚上8点多那会,他已经连续上班超过8个小时了,他实在累得不行,就坐在凳子上歇一会喘口气,但他根本就没睡着。 再者,从客人一进门,他就尽到了接待的义务,后来实在扛不住了,这才利用客人选购商品的功夫闭眼休息了3分钟。 公司说他没接待客人,却拿不出任何实质证据。 对于8月闭店的事儿,余某解释说那天店里就一名店员,店员去上厕所期间,才短暂地把门关上了。 余某认为,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他打心里不服气,于是他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公司这下可不干了,不服仲裁结果,一纸诉状把案子告到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公司主张依据此条款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并指出余某存在2次严重工作失职行为。然而,余某对此都有不同解释。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如果要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就得证明余某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 公司虽指出余某行为不当,但余某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且公司未充分证明余某行为与80多万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未明确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 所以,公司仅依据现有证据和主张,难以充分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该法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在连续工作了8小时后,身体处于疲惫状态,闭眼稍作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且公司提供的视频不能证明余某长时间处于睡眠中,余某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工作,或带来任何实际损失。 而在关店事件中,通过聊天记录可以发现,余某已经明确告诉商场人员,是因为要上厕所才临时关店的,他已经做出合理解释。 公司和余某解除劳工合同,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在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如果余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公司就应该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需要一次性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以及赔偿金49572.24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场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7-10
广东广州,一店长连续工作了8小时,他累的不行了,就趁客人进店挑选商品的功夫,坐在
愤怒的群鹿
2025-07-11 16: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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