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去医美中心做隆鼻手术,可手术过程却状况不断,先是手术时间被拖延。在进入手术室后,女子又因为被注射药物剂量问题,2次短暂失去意识。醒来时女子还躺手术床上,却被告知指定的医生因价格没谈拢所以换人了。这就导致无人来为女子的手术负责,可把女子气得够呛。可当女子找医美中心索要赔偿时,医美中心却说女子乱讲,正准备起诉她。 据报道,鲁女士总觉得自己的鼻子有点塌,这就导致面部没那么好看,为了能改善这种情况,鲁女士去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预约了一下,还特意点名要张医生来给她做手术。 7月8号上午,鲁女士按约定在9点半到了诊所,谁知却一直拖到了中午12点多才进手术室。 在进入手术室后,护士给鲁女士打了一针,她很快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鲁女士醒来时,手术居然还没有做,护士告诉她,刚才鲁女士的心跳有点慢,所以调了药量。 这话才刚说完,鲁女士又什么都不知道了。等她再次醒来时,发现手术还没有做。 鲁女士询问护士为何迟迟不做手术,谁知护士竟直截了当地说是张医生因为手术费问题未和诊所谈拢,所以撂挑子了。 鲁女士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自己都躺在手术台上,还打了两次麻醉,结果手术没做,于是她去找了医美中心负责人高先生,要求对方也体验一次这种麻醉,并且赔偿2万元,但遭到了拒绝。 鲁女士担心自己躺在手术台上被人占了便宜,所以要求医美中心提供手术的监控视频,但仍被拒绝了。 后鲁女士又找到那位张医生,张医生解释说医美公司的负责人明明已经说好了价格,但临上手术台时突然变卦,不同意先付钱,甚至还要求降价,所以这台手术没办法做。 医美中心的负责人高先生承认与张医生价格没谈拢,但又否定了给鲁女士打了麻醉,称只是打了点镇定剂让她放松一下,也就十几分钟左右。 目前,诊所已经把手术费退给了鲁女士,但对于鲁女士提出的2万元赔偿,则不可能同意。高先生表示,鲁女士不仅在医美中心追着骂其他客人,还到处乱传不实消息,正打算用法律手段起诉她。 那这起事件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呢? 其实不管鲁女士说的是真的,还是高先生说的是真的,这起事件首先就是医美中心的不对。 鲁女士到医美中心来做隆鼻手术,双方之间已经协商约定了由张医生来做手术,并且鲁女士连手术费都支付了,那医美中心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不管医美中心和张医生是如何谈的价格,现在张医生未上手术台,那就说明医美中心违约了。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如此,医美中心不仅要退还鲁女士的手术费,还应当承担因这场手术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因麻醉剂对鲁女士的身体产生损害的,还应当赔偿一定损失。 其次,鲁女士担心被占便宜要求查看监控,这属于一个合理要求。 医美中心将鲁女士一个人晾在手术台上,这肯定会对鲁女士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难免会有所怀疑。 况且鲁女士要求查看手术室的监控,只是查看自己的这台手术,不存在侵犯他人的隐私行为,所以她的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医美中心不肯拿出监控,鲁女士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调取监控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由此可见,鲁女士的要求并不过分。 最后,关于鲁女士提出的2万元赔偿请求,这就要看鲁女士的实际损失了,而不是想要多少就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由此可见,鲁女士想要医美中心赔偿,就必须拿出损失的证据,而不是一开口就要2万元。虽然医美中心存在过错,但在退还手术费的情况下,额外赔偿2万元的确是没有什么依据的。 就算这2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太合理,毕竟鲁女士的身体未出现损害,她也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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