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姬某因没找到车位,将车子停在主干道上。凌晨4点多钟一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追

鲁滨逊得日记 2025-07-10 13:31:12

陕西西安,姬某因没找到车位,将车子停在主干道上。凌晨4点多钟一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追尾姬某车辆发生事故,32岁驾驶员罗某不治身亡。事后,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未尽到观察义务,判定他承担主责。罗某父母崩溃了:姬某将一辆黑车停在禁停路段,现场路灯还坏了,我儿子怎么观察?我们没超速还戴了头盔,凭什么让我们承担主责?

事发当天的凌晨4点钟,厨师罗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往上班的地方赶去。虽然凌晨的街头没有什么人,但罗某还是按照规定佩戴了头盔,且一直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凌晨4点49分许,罗某行驶到雁塔区某路段时,突然看到前方的路上停着一辆黑车。因为天黑,罗某发现车子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摩托车因为惯性撞到黑车上,罗某当场倒地,后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身亡。

据悉,黑车车主姬某住在案发地附近,因为没找到停车位,遂将车子停在了道路上,案发时,涉事车辆已经停了8个小时。

两个月后,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了,罗某未尽到观察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责,而将车停在路中央的姬某承担次责。

罗某的家属不能接受,他的父母更是哭肿了双眼,仔细阅读责任认定书后,两位老人愤怒不已。

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着: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可是他们看了监控,事发当天晚上,姬某车子上方,有两盏路灯都是坏的。

而且案发路段是禁停路段,道路的两头都有禁停标志,且姬某车子前方几米,就有一个禁停标志。

最重要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了,负责本案的有三名民警,可是具有办案资格的主办民警在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笔录上都没有他的签名,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到现场办案。

罗某的家属认为,自己儿子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是因为姬某违停,姬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交警队执法程序违法,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无效。

于是,罗某的家属要求复核。

6月30日,西安市交管支队发公告承认:“事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重新调查。”

那么,本案到底应该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明确,非机动车道、主干道等禁停标志下停车属违法。姬某在禁停路段停车,属于违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提到,两方都有过错的,按主次责分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纠纷中责任的认定,是按照双方的过错来确认责任的。

罗某在此事中是否有过错?

根据现场监控及后续司法鉴定,罗某佩戴了头盔,且时速约为36k/h,并未超出规定。而现场有两盏路灯不亮,违停的又是一辆黑车,罗某的视线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即便担责,罗某顶多也是次责。

反观姬某,虽然他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他无视违停标志在主干道停车,客观上造成了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姬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姬某应当赔偿罗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至于罗某家属认为的办案程序违法一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式民警具有全面执法权,包括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等‌。

而办案的三名民警中,只有一名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可作为主办民警的他却没有到场,由两名没有办案资格的民警处理事故现场,确实不符合办案程序。

对于这一情况,罗某的家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做出事故认定。

信源:龙头新闻,2025年7月8日发布《西安一民警违停车辆被撞致人死亡,次责认定结论遭死者家属质疑,当地: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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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tony

tony

1
2025-07-10 14:41

乱停车,主责

鲁滨逊得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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