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贵州贵阳,17岁女生就医住院治疗期间,报警声称被医生多次猥亵,医生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14日后,不服处罚,声称女孩给自己送花让自己产生误会,事发后女孩父亲曾向自己索要100万元不合常理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悉,39岁男子陈某原系某医院睡眠中心的医生。
2024年1月16日,17岁的女生小花(化名)因情绪仍不稳定,容易出现心慌、胸闷、手抖、头晕、头痛等症状前往该医院治疗。
2024年1月22日晚上23时31分,小花报警声称2024年1月20日晚,因其头痛,陈某以按摩治疗的名义按压其肩膀、颈部,让其心里感到不舒服,在其拒绝继续按摩后,陈某称再捏一下会舒服一些,其未再拒绝,陈某便从其肩膀、颈部慢慢使用推、揉的手法从肩膀按揉到尾椎骨附近,让其心里更为不适,其再次要求不再继续,陈某遂停止按摩;
2024年1月22日下午,陈某主动找其进行聊天,过程中,聊到感情及身材体重等问题时,陈某捏了其腰部及肚子;
2024年1月22日晚,陈某以安抚其情绪为名将其带至医生休息室,将门关上并拉上窗帘,对其进行拥抱,不顾其意愿将其抱坐至腿上,后又站起双手撑在墙上将其困在两手中间,用鼻子顶鼻子欲强行亲吻,同时在言语上对其进行了骚扰,后因段某敲门,其才得以离开现场。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而后以猥亵他人为由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
事后,陈某不服处罚,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陈某不否认曾与小花进行过肢体接触,但辩称:第一、2024年1月22日晚上7、8点左右小花曾给自己送雪做的“玫瑰花”才让自己误解二人间系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密行为。
第二、在段某敲门以后,自己就将反锁的门打开了,当时自己与小花相对站立并间隔半米以上,小花在门开当时就完全有机会逃离现场,但却并未在有逃离机会的时候马上离开,反而在段某离开后继续在房内逗留。不符合一名正常女性被“侵犯”后的正常反应。
第三、事发后,小花的父亲曾向自己索要100万元,也不合常理。
第四、在根据小花的入院病历,显示其具有“逃避型人格”,足以说明小花说了谎。
等等。
为了证明案发前,小花曾给自己送过雪做的“玫瑰花”,陈某还提供了一张相关照片。
法院怎么判呢?
由于警方提供了陈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尤其是陈某的询问笔录载明,陈某承认2024年1月20日晚上给小花按摩不符合医生治疗,系想占小花的便宜,想“揩油”。
2024年1月22日下午捏小花的腰部和肚子也不是医生的治疗方式,同样是想占小花便宜,想“揩油”。
2024年1月22日晚上其将小花单独带至医生宿舍也还是为了看有没有机会占小花的便宜,看看能否“揩油”,其知晓医生不能将异性病人带至宿舍,按规定应在护士站等地方进行治疗。接触过程中,其抚摸了小花的头发、脸部、手、后背、额头、鼻子、大腿等部位,过程中,小花神情紧张,被其“壁咚”之后,说话比较抖。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不顾小花的意志,侵害小花的事实有陈某及小花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另有值班表、视频等证据佐证事发时间及地点,足以认定,陈某虽称小花有送花等行为让其误解二人间系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密行为,但仅凭其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该主张,且该主张与其在笔录中所称“想占小花的便宜”的陈述相矛盾,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不能采纳。认为警方对陈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除了坚持一审的意见外,还表示自己所作的询问笔录系在警方的诱供下作出,系非法证据不能采纳。还让医院的护士帮自己作证,护士称,称案发前,看到了小花给陈某送花。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声称被小花父亲索要100万元,小花予以否认,同时声称自己的询问笔录系在警方的诱供下作出的,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警方对陈某、小花所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陈某侵害小花的事实,另有值班表、视频等证据佐证事发时间及地点。
虽然陈某申请第三人证明小花有给自己送花的行为。但是从陈某提交的“花”的照片以及证人证言来看,事发时陈某系睡眠中心医生,而小花系住院治疗的未成年且患心理疾病的病人,即便存在小花向陈某送“花”的事实,也不代表小花表达的就是“爱意”情感,亦可能是感激感谢之情的表达,而且无论小花表达的是何种情感,陈某均不能在小花不情愿时,违背小花意志实施超过正常交往尺度的肢体触碰。
且陈某在小花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达了“想占小花的便宜,想揩油”足以认定上诉人对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来源裁判文书网贵阳中院,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