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妈妈带着孩子去动物园看水豚,孩子本来只是摸摸、泼水正常互动。不料,这位

史书先生 2025-07-07 16:41:00

上海,一位妈妈带着孩子去动物园看水豚,孩子本来只是摸摸、泼水正常互动。不料,这位妈嫌“玩得不够嗨”,竟现场“教学”:“宝贝,打它的头呀!赶紧打!” 话音未落,她抄起孩子的玩具球和小黄鸭,就朝水豚脑袋猛砸过去。可怜水豚被砸中,当场吓懵呆立。这赤裸裸的教唆,以及伤害行为,被其他游客全程拍下。视频中清晰听到她刺耳的怂恿声。众人皆知动物园严禁投喂击打动物,这位妈妈却公然违反规则,还向孩子亲手“示范”。愤怒游客立即向园方举报。园方回应:已加强巡逻。   据法治进行时7月5日报道,市民张女士(化名)携其几岁岁幼子童童(化名)游览上海动物园。   行至水豚展区时,童童对水豚表现出浓厚兴趣,通过隔栏抚摸动物、泼水互动。此时,张女士为"提升孩子游玩乐趣",突然对童童喊道:"宝贝,你打它的头呀,赶紧去打它的头!"   同时亲自拾起童童携带的玩具球与小黄鸭,多次用力投掷水豚头部,致水豚受惊呆立。   该行为被游客拍摄视频取证并向园方举报。   动物园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投喂、击打动物及向展区抛物",园区多处设有警示标识。   园方随后回应称已收到群众反映,将加强巡逻监管力度。   对此,有网友说,最可怕的不是她打那几下,是她当着孩子的面,把‘伤害动物’当成‘好玩’来教!孩子小不懂事,学到的就是‘妈妈鼓励我打小动物’!这种言传身教,孩子价值观都被带歪了!”   有网友说,虽然行为是不对,但也没必要网暴吧?也许她就是一时脑抽想逗孩子玩,方式蠢了点…水豚看着也没真受伤啊?教育一下得了。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张女士教唆并实施击打水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动物园财产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法律视角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首先是动物园的财产。这就像工厂里的机器、商店里的商品一样,归动物园所有和管理。动物园投入资金购买、饲养、照料这些动物,它们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   但这种财产又很特殊,是活的生命体。法律虽然不直接赋予动物像人一样的“权利”,但承认饲养人对动物拥有所有权,并负有保障其健康和福利的责任。动物健康受损,意味着动物园财产价值的贬损或维护成本的增加。   张女士不仅口头教唆孩子“打头”,更是亲自拿起玩具球和小黄鸭,多次用力投掷水豚头部。这不是无意的触碰或轻柔的抚摸,而是带有一定力度的、针对脆弱部位如头部等的主动击打。   水豚被击中后“懵在原地”,这清晰表明击打行为造成了动物的应激反应。应激反应是动物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状态,可能引发食欲下降、免疫力降低、行为异常等健康问题。即使当时没有肉眼可见的外伤,这种精神上的惊吓和生理上的应激本身,就是对动物健康福利的一种损害。   张女士的行为,未经动物园同意,故意实施了可能损害动物健康状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作为海豚的权属人,依法可以向张女士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张女士的行为是否违反动物园管理规定及公序良俗?   《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上海动物园一般都会规定禁止投喂、击打动物及向展区抛物,而且会设置标识或以游园手册告知,是清晰且公开的。其目的非常明确:,一是,避免动物因误食异物、受到惊吓或物理伤害而生病甚至死亡。二是,保障游客安全,防止因不当行为激怒动物,导致动物攻击游客。三是,维护参观秩序与环境,保持展区清洁,确保所有游客有良好的观赏体验。   张女士的行为,教唆并亲自实施“击打头部”和“向展区抛物”,直接、明确地违反了园方的核心禁令。她不仅自己破坏规则,还教唆自己的孩子共同违反,性质较为恶劣,已然违反了园方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女士主动教唆并实施击打温顺动物的头部,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社会普遍道德观念谴责无故伤害动物的行为,将其视为不文明、缺乏同理心的表现。   在公共场所,张女士当着众多游客包括其他儿童的面,公然教唆孩子击打动物,并亲自示范。这种负面示范效应对在场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她自己的孩子和社会风气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   动物园是供公众休闲、教育和亲近自然的场所。张女士的行为破坏了和谐的游园氛围,引起其他游客的强烈反感和谴责,实质上扰乱了公共场所应有的文明秩序。   因此,张女士的行为或面临罚款、批评教育、纳入失信游客黑名单等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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