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拿不出女方要求的10万彩礼,男子父母把家中一套房子当做彩礼给了女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可半年后,女子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2年后,女子再次起诉,两人离婚。男子父母认为过户给前儿媳的那套房子是彩礼,要求女子返还,可女子认为房子已经过户,赠与完成,自己不用还,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7月4日,上游新闻报道了一起彩礼赠与纠纷案例,值得让人深思。 2019年,男子崔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秦某,两人见面后,对彼此互有好感,很快就确定了心意,两人约定先结婚,再举行婚礼。 同年1月17日,两人登记结婚,并说好当月29日,两人举行婚礼,但是崔某需要给10万彩礼给秦某。 此时的崔家因买房、加上婚礼酒席等开支,已经捉襟见肘,无力承担这10万元彩礼。 可秦家却说,如果男方不给彩礼,两人婚礼取消,直接离婚。 就在婚礼前一天,崔某父母作出了一个决定:把他们居住的一套房子当作彩礼,过户给秦某,只要他们小两口好好过日子就行。 他们本来以为,房子给了秦某,秦某也是自己家的儿媳妇,说到底,这套房子还是自己家的。 跟秦某父母商量之后,对方同意了这个方案,小两口的婚礼顺利进行。 2019年2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崔某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了秦某,可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他们后悔莫及。 小两口新婚燕尔,本应该好好过日子的,可两人因结婚匆促,互不了解,婚后更是争吵不断,秦某赌气回了娘家,一去不复返,任凭崔某怎么去接,都不肯回来。 崔某多次登门,却始终未能挽回妻子的心,分居半年后,秦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请求。 崔某本以为只要2人没有离婚,事情就还有转机,可之后分居的1年多时间里,双方早已经形同陌路。 2021年2月,秦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看到儿子儿媳已经离婚了,崔某的父母提出:当初把房子过户给秦某,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两人已经离婚,秦某应当把房子返还给他们。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为了缔结婚姻,给予女方的财物,这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条件的影响。 也就是说,彩礼的给予是基于双方即将结婚这一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又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离婚,那么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崔某的父母认为当初秦某找他们要10万彩礼,他们拿不出来,这才说把房子当作彩礼赠与给秦某,这套房子属于彩礼的性质。 秦某跟自己儿子结婚后,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并未在自己家共同居住生活,秦某的行为符合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他们有权主张秦某返还房屋。 可秦某却主张房子是崔某父母自愿赠与给自己的,且赠与已经完成,自己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赠与。 秦某说自己已经于2019年1月17日和崔某登记结婚,1月28日崔某父母答应把房子赠与给她,同年2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套房子是老人自愿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老人不能撤销赠与。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法院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院认为:秦某和崔某结婚前一天,双方就彩礼问题协商一致,因崔家父母拿不出10万元彩礼,便把家里的唯一住房当作彩礼过户给秦某。 崔某父母将房屋赠与给秦某,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但是秦某和崔某结婚后,两人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将房屋返还给崔某父母,崔某父母支付5万元给秦某。 婚姻并非简单的结合,需要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匆匆结婚,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对此,大家怎么看? 信源:上游新闻 2025年7月4日 #分享城市新鲜事#
重庆,男子拿不出女方要求的10万彩礼,男子父母把家中一套房子当做彩礼给了女子,双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07 1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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