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结婚后有了孩子,为了能让孙子上学,奶奶爷爷斥巨资给儿子和儿媳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结果结5年后,夫妻二人闹矛盾过不下去了,于是两人分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法院会怎么处理?
陈帅(化名)和妻子张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谈起了恋爱并很快结了婚,婚后两人生了一对儿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几年后,因为陈帅的儿子要上学了,所以,奶奶和爷爷斥巨资给陈帅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陈帅的名下。
此后,夫妻两人就经常闹矛盾,最终,陈帅和张丽一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张丽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所以,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指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判断陈帅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究竟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仅对陈帅个人的赠与。由于陈帅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并未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陈帅个人,也没有签订相关的赠与合同确定只归陈帅一方。
按照《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意味着,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即便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会被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在照顾子女、承担家务等方面的付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购房款的出资来源等。
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中,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予,可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认是否给予对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所以,陈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大,而张丽在照顾子女、料理家务等方面付出较多,那么,张丽其实是可以获得一定的份额,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丽获得了5万的补偿款。
其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像陈帅和张丽这样因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因此,父母在给子女买房时,应该着重注意一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